稅務園地

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當心被罰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逾期未繳使用牌照稅的民眾請注意,依據111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解釋函令,如您的愛車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新釋令公布時尚未裁罰或未確定之案件,適用新釋令規定,但適用後裁罰金額較高者,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函釋修正後,若於滯納期滿後至該年度12月31日間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未經查獲者即不列入裁罰,因有利於原受處分之車主,稅務局主動按前述修正後釋令之規定,針對尚未裁處或未確定案件重新審理,若符合新規定之案件應辦理撤銷或減輕裁罰者,並同時審核繳納情形主動辦理退稅,以維護車主之權益。
稅務局籲請民眾檢視其所有車輛是否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並至稅務局或各監理機關使用牌照稅服務櫃檯補發稅單繳納,以免遭查獲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