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未滿1年,出售自宅用地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自住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惟如符合戶籍遷出未滿1年之規定,仍可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遷出,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加油站用地得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加油站多元化經營,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或經銷公益彩券等使用情形,因非屬供本業直接加油、加氣部分,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課徵10%稅率之規定,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政機關每二年(105年以前每三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地價若調高相對地價稅也會增加;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每增繳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移轉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惟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