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移轉房屋 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正式上路,由原來按月計徵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所以,年度中移轉房屋,稽徵機關將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王君於114年3月1日買賣取得A屋,由於114年2月28日時A屋仍為原屋主李君所有,因此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李君繳納;倘王君於114年2月28日即買賣取得A屋,因114年2月28日時A屋已為新屋主王君所有,則應由王君繳納114年全年期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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