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造成災害損失 提醒民眾先拍照可申請稅捐減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應凱米颱風逐漸接近臺灣,呼籲民眾多加注意自身安全,若因天災造成土地、房屋、車輛無法使用,或娛樂場所無法營業情形,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地價稅及娛樂稅皆有相關減免規定。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受災照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減免規定如下:一、房屋稅: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達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二、使用牌照稅: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災害受損無法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牌照稅。三、地價稅:土地如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免徵地價稅。四、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辦理減徵娛樂稅。
土地贈與政府僅訂1份契約且由政府機關收執無須繳納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贈送土地給政府,如果僅書立1份契約,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則贈與人應負責繳納印花稅;若由受贈的政府機關收執契約,並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則無須繳納印花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典賣、讓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由合約雙方就各自持有之契約負責報繳印花稅。惟將土地贈與政府,如果僅書立1份契約者,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於契約書上載明「本契約書由○○政府收執並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字義,此份契約書就不用繳納印花稅。
欠稅車輛於上路前辦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免予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欠繳使用牌照稅且經移送執行,民眾如確實無法一次繳清,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後,該車輛才可以再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一旦被查獲,會被處以罰鍰。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因逾期未繳納112年度使用牌照稅,經地方稅務局移送執行後,已向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書,經查明林先生是在辦理分期前被查獲行駛公共道路,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稅務局提醒民眾,民眾如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完納或辦理分期繳納,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