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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牌照稅車輛 手冊重新鑑定後不必重新申請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日有民眾電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身心障礙手冊已重新鑑定,欲重新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問題。
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無論是由稽徵機關主動免徵使用牌照稅或由車主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免徵者,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身心障礙者應於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日到期前儘速辦理重新鑑定取得新的證明,其身心障礙資格則未中斷者,不必向該局重新申請;又若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未設籍同戶(址)或不具身心障礙資格經該局恢復課稅者,嗣後符合免稅要件時,應向該局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59。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2至609。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至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