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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寺廟使用是否可免徵房屋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如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如符合減免規定,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須為寺廟本身所有,且供傳教佈道等使用,並已辦妥寺廟登記或財團法人登記才符合要件。所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傳教佈道使用,雖辦妥寺廟登記但因房屋非寺廟所有,仍無法免徵房屋稅。若為社團法人所有或未辦妥寺廟登記,亦無法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