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謹守權力分際是總統的憲政義務

中國政府的立憲運動起於日本在甲午戰爭擊敗中國後又在1905年戰勝俄國,成為在10年內戰勝東西方兩大帝國的新興列強,朝野一致認定是日本立憲之功。於是在1906年根據出國考察的五大臣意見,下詔預備立憲。接著在1908年又公布欽定憲法大綱,宣布於十年後立憲。但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各省紛紛宣布獨立,隔年2月中國最後一個皇帝宣布退位,將政權交給新成立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改行共和體制。
共和國體有別於帝國乃在國家主權歸屬。以大日本帝國憲法為例,規定大日本帝國由天皇世襲統治,並明訂天皇總攬國家統治權,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皆由天皇以國家主權者總攬,而分別由帝國議會、國務大臣協贊和輔弼,司法也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依照法律行使。法律雖由帝國議會通過,但由天皇裁可後下令公布。帝國憲法也規定,天皇下令公布之法律和國務詔令,須經國務大臣副署。清廷公布的欽定憲法大綱,也規定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以上可見,帝國者,主權歸於皇帝一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皆由一人總攬,再由群臣輔弼或委任有司代行,至於帝國議會者,自然也是受主權者皇帝一人之託,博採眾臣民之議的機關爾。但共和政體則反之,主權屬於人民全體,總統亦不過人民全體經選舉程序委任行使權力之代表,而非主權者。這就君主立憲與共和憲法最根本之差別。
由此來看賴卓政府以拒絕副署來否決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案是否違憲,最根本的關鍵應回到主權者全體人民是否以憲法賦予總統和行政院長聯合行使這樣的「一票否決權」?
回顧我國立憲史,五五憲草偏向總統制,總統可以任命包括行政院長在內的文武百官,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可以直接在公布或執行前提交立法院覆議,就算立法院以三分之二否決覆議,總統還可以將法案交給國民大會複決。後來主持政協版憲草的張君勱將總統制的五五憲草改為「修正式內閣制」,總統任命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提交覆議的權力轉到行政院長手上,總統只有核可權,並把立法院從中央政府的立法機關提升為民主國家的國會地位,並在其著作中明確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中,立法權最高。
97修憲後,國民黨和民進黨協商後,憲法朝五五憲草傾斜,總統獨攬行政院長的任命權,行政院長的副署權也被限縮,立法院也拿到比總統制國會更大的覆議否決權,只要超過總額二分之一的投票就可以要行政院長接受決議和法案。連現任外交部長的林佳龍都在研考會委託的研究報告後承認,97修憲後,總統和國會權力都增加,行政院長失去立法院同意的民意加持,權力縮小。原本憲法規定得以牽制總統的副署權,也因為總統擁有任命權而失去牽制的作用。
美國總統要最終否決國會的法案,至少還有獲得三分之一國會議員的支持。但賴清德卻只要指示他可以隨時免職的行政院長「奉命不副署」,就可以最終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這樣的權力大概只有大日本帝國的天皇和清廷欽定憲法大綱規定中的大清皇帝才有。共和國總統不會有這麼大的權力,中華民國的立憲史和修憲紀錄也都明明白白,人民,國家的主權者,不曾賦予總統和行政院長這樣的權力!「朕沒有給你,你不能要!」在人民主權國家,人民就是朕,人民沒有給賴清德的權力,不能由卓榮泰以「奉命不副署」給他,這是嚴重的違憲,合該彈劾。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