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我曾評論立法院修正《老人福利法》第22條,衛福部長警告,修法恐使6.6萬名弱勢老人失去法源,甚至有政客出面指責這是遺棄弱勢長者。但經過比對衛福部自己的統計數據發現,這根本是睜眼說瞎話。
衛福部有關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今年最新資料顯示有26萬多人領得地方發給的津貼,其中將近有6萬8千人屬於家庭平均收入在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的中低收入老人,也就是衛福部指修法後有6.6萬人失去醫療補助資格的根據。
但衛福部的社會救助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統計,去年全年各地方補助的中低收入老人卻是9576人,大約是去年請領中低老人生活津貼23萬5010人中的4%左右。若以此比例推估,按照衛福部最悲觀的估計,假設今年全年都受修法影響,實際的人數應該是6萬8千人中的4%,也就是2720人無法申請補助,數字相差了25倍。
如果再考慮六都中北三都已經以社會救助法涵蓋所有中低收入老人的醫療補助,而高雄市早在民國105年就沒有完全依法補助所有中低收入老人。實際上按衛福部算法會受影響的是1500位長者,和衛福部宣傳的6萬6千人更相差到44倍!睜眼說瞎話的程度令人咋舌!但其實只要依法依憲,落實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國家社會救助義務,實際沒有任何一個弱勢長者會被遺落。
憲法第155條、第157條所稱的「國家」,依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兼指中央與地方。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社會福利與救助本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辦理弱勢老人醫療補助,非完全仰賴中央授權或委辦;法律修正後刪除地方特定補助義務,不會剝奪地方照顧居民的自治權限更不會因此免除地方政府的國家社會救助義務。
老人福利法本次修法前,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十幾個縣市,早已自訂《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辦法》,自行編列預算補助,這證明地方自治給予居民社會福利本不需中央立法強制,正當性來自憲法規定的地方自治權限與義務。
至於部分政客和衛福部所稱,修法後地方政府的補助失去法源,會導致弱勢長者被遺棄一說,也是迷惑人心的胡說。《地方制度法》第30條所稱「牴觸」,指自治法規與中央法律衝突。地方在中央最低標準上提供更優厚給付,不構成牴觸。法律刪除強制規定僅解除中央部分監督義務,未創設「禁止地方補助」規範。形式上,自治法規須經法定程序廢止才失效;實質上,原依附《老人福利法》的規範,僅需將法源調整回地方自治權限與《社會救助法》,即可無縫延續,沒有任何一位長者會被遺棄。
《社會救助法》第18條已針對低收入戶及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者提供補助法源,並不僅限中低收入戶或收入在1.5倍最低生活費以下的民眾,第20條則授權中央和直轄市政府制定標準。即使中央拒絕以社會救助子法涵蓋,地方可仍可依照老人福利法其他條文甚或直接引據地制法自治權限,透過自治條例或規則維持補助。法源填補是行使既有權力,非等待中央新立法。地方完成法規與預算銜接,事實上毫無困難。
此次修法值得進一步檢討中央與地方財政公平與制度分工,但不能混淆法源與修法的效果。憲法與《社會救助法》俱在,亦未剝奪地方自治權。十幾個縣市的自訂補助已證明:地方福利無需中央強制,超過標準亦不牴觸法律。
其實各地方政府一年補助醫療費用總額才不過3億2千多萬元,在野黨可以再接再厲,修法由中央全額支出,地方只負責審查資格。看看哪個政客再敢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