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總統原訂定在6月18日召來兩位在野黨主席入府聽取國安簡報一事,因為黃國昌與朱立倫陸續在會前一日宣布不克出席而告吹。賴清德在18日召開的民進黨中執會上以黨主席身分就此事發表評論,第一個立場是指責兩位在野黨主席不清楚台灣目前面臨的嚴峻情勢,第二個立場就是指責兩個在野黨沒有善國家忠誠義務!還好兩位黨主席並未前往,否則就會變成明知而故犯的中共同路人,被罷免也是剛好而已。
但是在野黨主席不應聽取國安簡報其實是因為在法律上有兩難。首先,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知悉國家機密者必須是辦理機密事務的人員,且須依法定程序辦理保密程序或由立法院以秘密會議方式聽取或閱覽相關機密。兩位在野黨主席顯然不是法定辦理國家機密事務的人員,依法不得知悉國家機密,否則總統府官員就會涉及洩密罪。
第二,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的原意,在兩位在野黨主席簽署保密協議後,視為辦理國家機密人員,而可以知悉國家機密。但如此一來不僅破壞法律的尊嚴,侵害了鶻家法益,而且一旦把兩位在野黨主席是為辦理國家機密事務的人員,依法就要進行出境管制。如此一來就又衍生另一個法律問題,依法出境管制是由該人員的服務機關或委託該人員行使公權力之機關來行使,那兩位在野黨主席的出境管制是要由該政黨來執行或由總統府來執行呢?
若由在野黨執行其主席的出境管制,則流於形式也沒有法源。若由總統府以委託在野黨執行公權力的名義,管理在野黨主席的出境管制,想是創造一個全世界法律的先例而不倫不類。只能說,召在野黨主席入府聆聽國安簡報真是兩難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