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 如果當年台灣人不是中國人 / 蘇偉碩

 

民國34年8月15日,日本天皇玉音放送終戰詔書,但是在甲午戰爭中割讓給大日本帝國的台灣和澎湖還在日本台灣總督府的統治下。直到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典禮才在台北舉行,算是中(華民)國政府正式恢復對台灣和澎湖的統治。但此時有一個問題存在,包含澎湖在內的台灣人究竟是中國人還是仍屬日本人?
如果台灣人依然還是日本人,那麼台灣人的財產和產業都會變成敵國人民的財產與產業,原則上都會被國家凍結或沒收。如果台灣人還是日本人,就屬於戰敗的敵國人民,按照當時盟軍特別是美國的政策也必須離開台灣,遣送回日本領土。這些被遣送回國的日本人,基本上都是淨身出戶,只能攜帶隨身行李和小量金錢回國。
台灣人原屬大清國臣民,按照西方法律體系的國籍規定,屬於具有中國國籍的中國人。按照大清國在1909年公布的國籍法,採血統主義,因此雖然在1895年之後台澎已屬外國領土,台澎居民依據父祖之血統,依然具有中國國籍,算是雙重國籍。
日據時期的台灣人是否仍具有中國國籍在光復後遇到的問題是,漢奸懲治條例是否適用於台灣人?如果適用的話,許多台灣人會因此而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財產全部沒收!這對在日據時期協助過日本統治的台籍士紳來說簡直是地獄啊!
為了處理光復後台灣人身分所衍生的問題,行政院在民國35年1月12日發出一份公函,解釋稱「臺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茲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34年10月25日起應即一律恢復我國國籍 。」在同年7月19日又發函解釋,前函所稱之台灣人是指「臺灣被迫割讓於日本而喪失原有中國國籍之臺灣人,及其在臺灣割讓後出生之後裔。」
於是,根據政府的這些解釋,台灣人在日據50年期間因為不是中國人而繞開了被追究漢奸罪的清算,在日本投降後,又因為恢復為中國人的身分,免於被淨身出戶遣返回日本的噩運。甚至台籍日本兵,也因為恢復為中國人而不受戰敗國軍人之處置。滯留於日本的台籍日本兵屬,也可在民國35年10月25日前向中國駐日大使館登記恢復國籍而免受日本管轄,在打了敗仗之後成為戰勝國國民。
之前因中國大陸外交部聲明不承認舊金山和約,台灣的某些人竟樂稱這樣就回復為日本領土可以改日本姓名。如果看在1945年10月25日當天的台灣有錢人眼中,一定覺得這些人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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