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首創消費警訊新制打擊不良業者

【記者彭勝郎台中報導】台中市政府為因應近年來新型態消費爭議類型,打擊不良業者經營歪風,「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於10月7日公布施行。修正除強化履約保障外,更新增預付型交易資訊揭露及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等規定,多方位保障民眾消費權益。市長盧秀燕15日表示,此修正案為全國首創,感謝議會的大力支持以及行政院的核定,民眾可以透過此修正案獲得更多保障。

市長盧秀燕說明,針對違反消保法規,且消費爭議案件顯著增加而未妥適處理,經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的不良業者,市府能夠直接在其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避免不良業者透過更換招牌或名稱等手段隱匿自身消費爭議問題,使消費者進門消費時能第一時間獲得消費警訊,據此謹慎評估是否交易,以保障自身消費權益。

法制局長李善植呼籲,部分業者常利用贈品吸引消費者到業者營業場所填寫資料,在消費者無購物之心理準備,且現場無其他業者商品可供比較情形下,與消費者完成交易,試圖規避消費者行使訪問交易7日無條件解除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