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李貞秀,做為民眾黨遞補的新任立法委員,卻在上任前夕被內政部長劉世芳認定具有雙重國籍而「資格不符」,因之內政部認定未她完成擔任立法委員的程序,意欲取消她做為立法委員的資格。李貞秀有沒有擔任立法委員的資格,牽涉到憲法、法律以及政策等相關問題,值得討論,並非劉世芳一個人說了算。不過,在目前的民進黨政府下,只要牽涉到陸配、涉及到大陸的問題,都是政治問題,而不論法律、不問正當程序、更不管合理性。
就法而言,立法委員資格的問題,所涉及的第一的問題是國民資格的問題。李貞秀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李貞秀出生於大陸,做為中華民國國民的配偶,已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資格,因此依憲法第十七條規定她自然有選舉被選舉之權。
內政部又認為她具有雙重國籍,因而不能當選,這就牽涉到大陸是不是另外一個國家的問題,以賴清德的民進黨政府向主張兩國論而言,大陸是另外一個國家,因此李貞秀是另外一個國家的國民,必須先放棄大陸的國籍。然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大陸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儘管自民國38年後中華民國政府未統治大陸,但憲法增修條文還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來說明領土關係。李貞秀出生在大陸地區,本就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份,中華民國政府本就應該承認其國民資格,從而她應該自始即具備參政權。
退一部講,憲法增修條文開宗明義說,「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為此憲法增修條文亦未排除大陸是中華民國的固有國土,只是「未統一的國土」,為規範兩岸地區人民的權利義務,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而訂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據此,李貞秀已設籍十年以上,因此取得公職候選人殆無疑義,設若其資格有爭議,中選會亦應在其登記時即有所提醒或以已拒絕,乃中選會通過而其亦當選,內政部事後才要說資格不符,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即是。
再者,所謂雙重國籍的問題,就是具有兩個國家的護照。前已述及,大陸與台灣之間從憲法的角度並非兩個國家,因此而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規範兩岸人民事務。我們也可以從實務方面來看,台灣人進大陸的有效證件是台胞證,大陸人士進入台灣地區則是「入台證」,雙方進出皆非護照,顯示雙方互不以不同國家對待。另外,目前國防部發言人孫立方將軍亦為大陸出生,在1982年才到台灣來,其本質即與李貞秀相同,如果說影響國安,孫將軍絕對更甚於李貞秀,亦未見國防部依國籍法將孫將軍解職。
最後,對於外國人為中華民國人之配偶(即所謂外籍配偶),其取得身分證,大陸人士與其他國家人士適用不同的法律,大陸配偶適用的是憲法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而其他國家則適用國籍法。顯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是國籍法的特別法,因此陸配的權利義務在適用上理當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優先。所以李貞秀立法委員的資格問題,就法而言,並沒有問題,真正的問題就是政治操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