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評論 / 日本集體自衛權的爭議 / 蘇偉碩

去年底以來,日本因為內閣總理高市早苗答詢時說明中國以武力封鎖台灣,可以行使集體自衛權派兵干預,引發爭議。不僅日本野黨嚴批評政府此一政策已經違憲,中國大陸更是要求高市首相必須收回此論,並展開一系列的反制行動。本週大陸商務部就發布命令,管制所有軍民兩用的稀土產品出口到日本,引發日本通產省的抗議。而日本國防大臣更在美國以特種部隊擄走委內瑞拉總統後接受電視新聞採訪時回應,在任何情形下中國攻台都不存在可被正當化的理由。
問題是,日本真的可以在台海危機時,以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名義派兵介入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之前,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會員國因行使此項自衛權而採取之辦法,應立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此項辦法不得影響該會採取其所認為必要行動之權責。
亦即,集體自衛權是任何國家的自然權利,即使接受禁止以武力解決國際爭議的聯合國憲章而加入的會員國,在安理會採取維和行動以前,有權自衛。因此日本自可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衛本國之安全,包含和他國自由締結軍事同盟關係,在自身或同盟國家遭受武力攻擊時,協同保衛自身或同盟國家之安全,以維和平。
然而日本戰敗後以書面接受的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必須完全接受的條件之一為完全摧毀日本的戰爭能力,而在宣言的第6條規定,日本必須徹底消除那些欺騙和誤導日本人民發動世界征服戰爭的人的權威和影響力,並將不負責任的軍國主義從世界上驅逐出去。第7條接著規定在建立起這樣的新秩序,並且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日本的戰爭能力被摧毀之前,盟軍將佔領日本領土以確保實現此基本目標。並在第11條規定日本不得保留那些使其能夠重新武裝以備戰的產業。
之後在美軍以盟軍身分佔領期間,日本國會通過的日本國憲法第二章章名為放棄戰爭,本章只有一個條文。此條第一項規定,日本國民永遠放棄以戰爭作為國家主權權利,以及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條文第二項則規定,為實現前項所述目的,陸軍、海軍、空軍以及其他戰爭力量將不予維持。國家的交戰權將不予承認。
亦即作為實現日本投降條件的日本國憲法明文放棄了主權國家備戰和交戰的主權權利,而期限是永遠。除非日本國會修改這條憲法,否則日本不僅不能派兵到海外參戰,甚至根本不能擁兵即設置任何軍種的軍隊。換言之,日本遭遇他國武力入侵而無力自衛時,當然可以行使消極的集體自衛權,也就是尋求同盟國家派兵援救。但日本並不能主張積極的集體自衛權,也就是派兵援救同盟國家。
如果有人辯稱日本海外派兵是合憲的,那這樣日本已故前總理安倍又何必推動修憲要廢除憲法第九條。
按照波茨坦宣言的條件投降的日本,在憲法規定永遠放棄設置軍隊和交戰的主權權利,連美軍遭受武力攻擊時,日本都無法派出軍隊參加協同作戰,僅能以自衛隊參與後勤和救護的軍屬工作。所謂的台灣有事時,日本哪能違憲派兵介入呢?除非高市首相的真意是要違憲派兵和解放軍交戰,或者要違反日本二戰戰敗投降的條件,廢除放棄戰爭的憲法條文,建立軍隊編制恢復發動戰爭的能力來備戰。
一旦可以如此,日本當然也可以重新恢復併吞朝鮮、滿州和台灣的國策,完全回到二戰前的國際秩序,朝向建立大東亞共榮圈的夢想,以成征服世界來完成大和民族的偉大復興。只是,二次世界大戰前各國是都沒有核子武器的。如果日本以軍國主義為基底的右翼勢力掙脫永遠廢軍棄戰的憲法盟約,以冠稱全球的高科技製造能力重新武裝起來,亞洲乃至世界恐怕就會壟罩的核彈鋼鐵哥吉拉的恐怖下,難以想像。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