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中華民國目前憲政困境之解析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所以任何一個國家的建立都是以制定憲法為第一要務,而制定憲法,不管是甚麼樣的國家,一定標榜是人民所制定的,即使不是由所有人民共同制定(這事實上是很困難的),也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制定,即使是獨裁者也是如此,而這就所以彰顯主權在民的意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即是此意。
憲法制定之後,才組成民意機關及政府。按照近代的憲政制度通例,民意機關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執行民意機關通過的法律,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而國家社會的秩序因以建立,這也是各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憲法制定得如何在好,制度安排得如何完善,如果不遵守憲法、不尊重法律,國家社會絕對會動盪不安,此則失去人們建立國家的初衷。很不幸的,台灣目前就經歷此一不堪的狀況。
近期以來台灣的政壇上,因為行政院長不願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以及賴清德對大罷免的謊言欺瞞,均對民意機關構成挑釁,因此而造成憲法之爭,當然也造成國家社會的不安。應該要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其實憲法有很清楚的規定,只是目前的執政者不願意遵守。
我們首先來看看,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它是如何無視憲法規定、如何踐踏憲法的。事情是因為立法院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行政院不願執行,因而引起朝野對立。
我們從憲法的角度,就法論法來看這個爭議,究竟是如何呢?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依這些規定,立法院已經依法表決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而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所通過者窒礙難行,並因而經由總統核可而移請立法院覆議,最後立法院仍然維持了原來的決議。按照憲法及增修條文的規定,行政院沒有任何不執行《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理由,然而行政院長卓榮泰卻仍然以不能接受為由悍然拒絕執行,完全以個人意志而凌駕於憲法之上,其毀憲亂法之心實應誅之。
事實上,自立法院通過後,行政院至少有一個月的時間可以跟立法院進行溝通、協商,如果有誠意做有意義的協商,應該可以得到大家都可接受的結果,「政治是妥協的藝術」即是此意。然而行政院卻無視立法機關優先的憲法精神,卻選擇歷史上獨裁者的作法,此種無視憲法精神、無視民意最大的政府,按照民主政治之父—洛克(John Locke)的說法,人民有反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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