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2026的新年談話後,賴總統接受新聞記者提問時,憤怒的回嗆在野黨在蠟法院通過彈劾總統的提案。賴總統表示,在野黨明知在立法院沒有過三分之二的席次,不可能通過同意彈劾,提案就是浪費時間。他也自清表示,自己不貪不取,沒有違法,質疑在野黨提案彈劾的居心!從憲政體制上來說,賴總統這次又錯了,而且錯得很明顯。
原本,我國憲法規定彈劾總統的權力屬於監察權。監察委員對總統以至文武百官的彈劾是基於公務員的不法與失職,而非基於犯罪,這一點和其他國家的彈劾制度未必完全相符。基於五權分立的原則,監察法規定若監察院於彈劾案成立時,若發現被彈劾的公務員涉及犯罪時,應同時向司法或軍法機關告發。很明顯的,我國對總統在內的公務員之彈劾,並非針對其是否有貪污等刑事犯罪嫌疑,而是針對其是否涉及職務上的瀆職而有行政上之不法或失職。
以韓國前總統尹錫悅被憲法法庭裁定彈劾案成立的理由為例,並非以尹錫悅宣布戒嚴的程序是否成立內亂罪為前提,憲法法庭僅論述其執行總統職務與宣佈戒嚴令程序及派兵阻止國會即會撤銷戒嚴令等行為違反憲法及戒嚴法之法定程序,濫用總統職權,有違國民對總統一職之託付與派兵破壞國會行使憲法權力,侵害國民主權等,已達嚴重違憲法秩序而不可容忍之程度,而宣告彈劾案通過並即時解除尹錫悅之總統職務。
至於尹錫悅是否成立刑法上之內亂罪,則由檢察官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其實,當年賴總統擔任台南市長期間長達230天拒絕列席市議會備詢而被監察院彈劾的原因也不是涉及犯罪,而是違法憲法秩序和違反地方制度法,懲戒法院也是判決彈劾通過而予申誡一次的懲戒。不貪不取而且沒有犯罪嫌疑的總統可以被提案彈劾嗎?當然可以,如果總統涉及指示行政院長違反憲法秩序拒絕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當然符合提出彈劾的要件。如果總統涉及透過第三人對認為憲法法庭目前員額無法開庭審理案件的少數派大法官進行違憲違法的遊說或施壓,也當然符合提案彈劾的要件。
至於在野黨不到三分之二席次可以提出彈劾案嗎?憲法規定的只要立法院半數以上委員就可以提議,沒有說不到三分之二不能提議。至於決議要到三分之二,民進黨有51席擁有否決權,彈劾根本不能過關一事,那還得看賴總統處理黨內縣市長提名的結果再說,誰說三分之二就一定不可能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