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出現重大變化,在羈押相關被告長達11個月後,沈慶京和李文宗被法院裁定重金交保,但柯文哲和應曉薇則繼續延長羈押2個月,看起來像是對社會壓力的妥協。因為四人均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而兩人交保兩人續押,使法院裁定續押與否之標準有遭人疑竇之虞。
其實本案審理至今,院方連續傳訊檢方所舉的9位證人均為現任或曾任職台北市政府的公務員,對於京華城案是否可以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建築容積獎勵,均一致陳述台北市政府應依法受理並進行實質審查,至於容積獎勵是否給予?額度多少?是否附加條件義務?均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依最高行政法院歷來的判決見解,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若程序上並未違法,司法機關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此即司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則。學理上一般稱此為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原則上不在司法審查之範圍,除非有顯然違法之情事存在。
然而各級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循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就政府或私人所提之都市計畫修正計畫進行審議,並先公開展覽修正計畫內容後舉行公開說明,廣徵相關利害關係之正反意見與提議,最後由合議制之都市計畫委員會議決定案,再由法定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已行之多年。而容積獎勵制度雖未見於都市計畫法之明文,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在民國99年間解釋在案,可循前述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明定,以作為個案容積獎勵之依據。連內政部自行開發建設之新市鎮計畫,也循相同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明列容積獎勵專章,創設容積獎勵之法源,遠有淡海新市鎮,近有高雄新市鎮,無一例外。
且台北市政府以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核給個案容積獎勵始自黃大洲市長任內,之後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在市長任內亦都有相關案例可循。郝龍斌任內的台北好好看專案,還被監察院專案報告列為政策性容積獎勵的案例。可見以都市計畫核給容積獎勵一事,實無爭議,但為僅為釐清此一全台各縣市行之多年且案例不勝枚舉的常態,司法機關卻因此花了三個月時間,使被羈押相關被告也因此多被白關了三個月。社會上為此分成正反兩派,撕裂對立,互為仇寇。被告之一的家屬甚至因此不堪壓力,縱身黃泉,至憾莫若此矣。
司法乃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人身自由又是普世基本人權之根本。台北市政府公務員既無明確的違法認識,司法就不能謹以監察院事後與行政單位的法律見解相異而論其圖利之罪。最為人詬病的是相關事證都已明確檢方確有押人取供之嫌,在「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普世原則下,法院不應再以莫須有之理由長期羈押被告並禁止其與親友朋黨會面,徒落整肅政敵之惡名,且使台灣社會之團結如緣木求魚,了不可得。
其實,解除柯文哲等人之羈押,對賴清德亦非全然不利。因為爾等出監後,即難以再指責政治迫害。且對於相關金錢往來之明細,反需要向社會大眾一一明說,若有閃失即萬夫所指。善為政者,應知禍福相倚之勢而非一味強壓。若此,台灣社會才能漸漸由分裂對立走向團結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