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立法院針對「三班護病比入法」與「軍購特別條例」展開激烈的政治攻防,並三讀通過在野黨的版本。這不僅是單純的民生與國防政策之爭,更深刻地揭示了台灣在「朝小野大」現狀下,憲政運作的深層結構性危機。一個在國會不具備穩定多數支持的總統,若仍試圖跨越憲法職權邊界,強行以行政意志主導內政,不僅會陷入治理僵局,更在根本上背離了憲政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則:多數統治。
民主政治的合法性源於定期選舉中民意的授權。當代民主理論公認,多數統治不僅是人民將政治權力賦予政客的方式,更是責任政治的先決條件。當民意透過立法委員選舉,在國會形塑出新的多數席次或聯盟時,這股「最新民意」理應在內政、預算與法律制定上擁有決定的主導權。
我國在修憲後,把原本帶有雙首長制(Semi-Presidentialism半總統制)精神的架構往總統制偏移,但並未採取美式的總統制。若少數總統堅持任命不具備國會多數信任的內閣,實質上是以「少數當選的總統民意」對抗「多數組成的國會民意」。審視當前政局,賴清德總統提名卓榮泰擔任行政院長組建少數政府,並在面對國會通過之法案時,多次以「不服輸」的政治姿態,濫用「不副署」或以行政解釋曲解法令來對抗國會多數。這種行政權力與多數民意錯位的政局,不僅造成責任政治的崩潰,更已然悖離民主憲政中「多數統治」的核心價值。當執政者拒絕承認國會代表民意的多數席次時,選民將無法判斷政策失敗究竟應歸咎於執行不力的行政院,還是將預算封殺的立法院,導致民主體制的失能。
檢視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與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條例第二條,憲政設計者對總統職權的界定其實相當明確。總統掌理「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其範疇嚴格限制在「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這意味著,總統的憲定特權是作為國家安全「守護者」,負責主權與國家生存等高階政治領域。
相對於此,攸關民生福利、產業政策與社會公義等內政事務,在憲法原意下應交由行政院長領導,並對立法院負責。以此次「三班護病比」修法為例,行政機關怠於溝通國會立法在先,又透過行政優勢發動輿論攻擊在野黨國會立法在後,顯然仍有行政獨裁的心態,不願與國會多數經由協商式立法,共同承擔施政的政治責任。如果再上演不副署的爛招,最終受損的是病人安全與基層護理人員的權益。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設計者戴高樂與德布雷,當年為了終結第四共和議會混亂的惡夢,建立了總統與總理權力分立的雙首長制。其憲政哲學的核心在於「彈性換軌」:當總統掌握國會多數時,體制趨向總統主導;當總統失去國會支持時,則應啟動「左右共治」(Cohabitation)。
法國三次共治的歷史經驗證明,總統主動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組閣,並非懦弱,而是對「多數統治」原則的最高尊重。在共治期間,內政主導權交由總理與國會多數黨,總統則退居二線,專注於憲定之國防與外交事務。這套換軌機制精準地解決了治理僵局,並落實了真正的政黨政治:讓贏得國會席次多數的政黨掌握實權,並為其政策成敗承擔政治責任。在野黨無法再躲在監督者的盾牌後推卸責任,因為他們已成為實質的治理者。賴清德政府目前的「少數對抗多數」模式,顯然無視了這套能確保國家穩定的憲政智慧。
面對「軍購條例」的爭議,少數總統更應以此為契機,建立「協商式立法」的憲政慣例。國防預算動輒數千億,若執政者仍以「國防特權」為由排斥國會監督,必然引發國家安全應由何人何檔黨負責的政治爭議,徒增社會分裂紛擾。
少數總統應回歸國安職權,並主動與國會多數黨或聯盟分享決策資訊。透過透明的溝通與協商,將「監督壓力」轉化為「朝野共識」,這不僅能降低在野黨因政府資訊不透明而產生的杯葛,更能為國家防線建立穩固的民意基礎。在這種模式下,國防政策不再是單一政黨的偏好,而是國家整體的意志。
「三班護病比」與「軍購條例」的衝突,實則是台灣憲政轉型過程中的陣痛。這提醒我們,分立政府下的治理不能僅靠行政機關的「法律權限」,更需要「政治正當性」。
少數總統若能放下「贏者全拿」的舊思維,尊重「多數統治」的民主本旨,主動與國會多數聯盟協商權力分享,將內政主導權交由具備最新民意授權的內閣,這才是落實責任政治的正途。卓榮泰內閣應認知到其少數席次的侷限,停止以對抗手段凌駕多數民意。當內政交由國會多數黨主導,行政與立法合一,專業行政(如護病比執行)才能獲得穩定的財政與法源後盾;而總統回歸國安大政,則能在超越黨派的高度上守護國家。唯有權責相符,台灣的雙首長制才能從零和對抗的惡性循環中解脫,邁向權力平衡、政黨合作的成熟民主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