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良安南投報導】無黨籍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詐領助理費512萬元,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吳未提上訴,全案定讞,內政部日前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將吳解職,南投縣議會表示,由於吳非違反選罷法遭判刑確定,且遭解職後議員缺額也未達該選區1/2以上,因此無須辦理遞補或補選。
吳瑞芳2010年至2022年間擔任第17到19屆縣議員任內,未實際聘用林姓與羅姓助理,但令其提供資料和帳戶,以兩人名義詐領助理費,另雖有僱用劉姓助理,但卻以少報多,共詐領512萬餘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因一審時認罪且繳回犯罪所得,並考量其擔任議員期間,為地方公共建設項目提案多件並成功爭取預算,對地方運作貢獻極多,減刑後判處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
上訴二審後,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上訴最高法院後,今年初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經調閱當時偵查中的錄音勘驗後,確認吳在偵查中已承認有「領出」助理費,符合偵查中自白減刑規定,加上吳在一審時已繳回犯罪所得及問政對地方有所貢獻,也符合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改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公益捐150萬元。
吳瑞芳未提上訴,全案定讞,內政部上月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款規定,解除吳瑞芳議員職務,南投縣議會及縣政府已收到解職公文,惟縣議會表示,吳非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遭判刑確定,不用辦理遞補,且吳所屬第四選區(竹山、鹿谷)共有4名議員,遭解職後議員缺額也未達該選區1/2以上,也無須辦理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