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疑涉犯貪污罪 法院裁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曾任桃園市長的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桃園地檢署6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定新台幣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當庭提出抗告。
桃園地方法院表示,就聲請意旨鄭文燦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依鄭文燦的供述及聲請書所附相關供述及卷證資料,難認鄭文燦所收受的500萬元款項,於民國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姓人士期間,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之情事。
桃園地院表示,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因此駁回羈押聲請。
桃園地院說,就聲請意旨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但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同案已有4名被告被裁定羈押禁見,另1名楊姓被告高齡近90歲,被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
桃園地院認為,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無羈押必要,准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檢署稍後表示,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已當庭抗告,並將立即提出抗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