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進黨青年部被接連爆出多起性騷醜聞,黨內主管在第一時間試圖吃案壓下醜聞,從一開始女黨工發文指控導演「輝哥」性騷擾後,二三天內多名黨工、志工接連跳出來揭發過往曾遭黨內人士性騷、主管吃案,最新的調查事件還有總統府資政對女黨工摸臀襲胸,恐怕還有更多因害怕權勢不敢聲張的個案躲在暗處哭泣。翻開過往司法對於性騷擾的判決案例,不是證據不足不予起訴,或者根本就是輕縱易科罰金。有權有勢者對下屬或社經地位較弱勢者施以褻瀆、狎慢玩弄,讓受害者畏懼權勢不敢聲張,而台灣的司法卻經常站在權勢者這一邊,成為了這變態社會的造狼者。
在性騷擾防治法中對於性騷擾犯行的規定,「遇性騷擾,除依相關規定申訴外,尚得依本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及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由於沒有最低刑責,事件還須告訴乃論,這樣的律條給了職場狼人遊走法律的空間。
過去的案例同樣是襲胸,有些被判無罪,有些二個月,多為七、八個月,刑責低還可緩刑易科罰金,2007年,曾經有一件「襲胸10秒判無罪」的新聞。合議庭法官認為,該案被告應是犯意圖性騷擾之行為,但《性騷擾防治法》在2019年2月才修正實施,其行為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下,蔡男行為只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猥褻之舉動調戲異性之規定。這個案子後來上訴二審,在2008年1月24日,二審才改判有罪6個月。
但即使是《性騷擾防治法》修改後的現在,許多法官仍然輕縱了這些色狼,今年高雄市發生一起前科累犯連續對6名女性襲胸事件,經被害人集體提告,法官也只輕判一罪2個月徒刑,還可以易科罰金,無異是給了受害人再一次殘酷的傷害,受害人決定上訴,要讓法官知道,她們對司法輕縱色狼有多麼的憤怒。這樣的累犯而且犯行重大的性騷犯,傷害了6名無辜女性,法官卻不能心同此理,輕縱了這樣的色狼,他就是讓色狼食髓知味一再犯案的最大原因,根本就是不折不扣的造狼者。
嘉義地區另有一男子,假借辦手機之名,趁機摸女店員胸部一把,還理直氣壯的說,「摸一下又不會怎樣!」被依「性騷擾罪」判處四月徒刑。不過,宜蘭另有一起性騷案件,一名女外勞蹲在水龍頭前幫僱主清洗碗盤,一名年近男子從後頭伸出鹹豬手,襲胸還摸臀,雖然當場跑掉,隔天又食髓知味跑來襲胸。最後被依「強制猥褻罪」各判八月徒刑,合併廿二月徒刑。
同樣是襲胸,起訴罪名不同,刑期也不一樣,大部分的判決,強制猥褻罪確實判比較重,因為它的刑度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檢察官用「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判決有罪,機率相對較高,但也可能證據不足,最後法官就判無罪。那麼受害者想要讓壞人繩之以法,獲得應有的罪刑,那可就得看司法的臉色了,一般老百姓又怎會懂這些?「性騷擾罪」只能輕判壞人,「強制猥褻罪」卻有可能讓壞人逍遙法外,這樣的司法亂象對受害者根本不公平。
民進黨爆出這些性擾案件很多都已經超過追訴期,有些罪證不足,而且告訴乃論,這些案件的受害者到最後都可能無法獲得公平正義或賠償,民進黨中央對性騷擾零容忍的宣示,恐怕只是演演戲騙騙選票罷了,因為他們在第一時間選擇縱容、包庇、大局為重,錯過了法律追溯期,還是無法讓這些加害者、縱容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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