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辦統不辦獨,內政部雙標 /晏揚清

內政部於日前召開記者會以中華統一促進黨違憲,昭告天下要聲請憲法法庭以解散該黨。內政部的這個決議,引起社會上許多的批評,特別是被歸類為統派政黨或統派團體。以勞動黨、政治受難人互助會等二十餘統派團體,即聯合多位白色恐怖時期受難人、社運學者共同發表聲明,批評民進黨當局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的舉動是在製造綠色恐怖,是以司法手段行打壓統派的政治清算的又一個例證。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據此,人民可以自由的組織政黨,除有二十三條的情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此外,司法院大法官於2008年曾作成釋字第644號解釋,明確指出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乃為言論自由保障範圍,與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兩者並不扞格。
從憲法及相關法律來看,內政部對中華統一促進黨的指控恐怕無法令人信服。內政部打算以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為理由,向憲法法庭提出解散統促黨之議。考統促黨於2005年成立,其成立之始即以促成「兩岸統一、一國兩制」為宗旨。首先,在其成立時,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並未因此而不准予設立;其次,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領土包含「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因此主張統一並沒有「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的問題,至於其附和共產主義或主張共產主義,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4號解釋,此為言論自由所保障。
至於內政部指控統促黨「多名核心成員因涉有違反」相關法律之情形,進而結論說是統促黨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選舉公正性,這恐怕也很難成為解散的理由。畢竟成員的行為,如果有違法,理應依相關的法律追究責任,而不應成為政黨解散的理由。台灣的每次選舉總有賄選、搓圓仔湯等案例,而且每一個黨都有黨員牽涉其中,這些都影響選舉的公正性,內政部也從沒有因此說要解散相關政黨。
就法就理來看,內政部對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一事,可以說完全是政治手段,其與近日數個牽涉「國安法」的陸配被處以重罰的思路與手段如出一轍,目的就是要造成寒蟬效應,為「抗中保台」的選舉說事,為「務實台獨」鋪路。然而,「台獨」卻恰恰是「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的最大因素,不知道內政部要不要查辦「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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