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初,太平洋兩岸分別上演了看似領域迥異、實則法理邏輯高度一致的「行政與司法博弈」。在美國,川普總統引用《貿易法》第122條祭出全球性關稅,遭24州檢察長控告濫權;在台灣,行政院與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9-1條關於兩岸人民身分認定的解釋,亦引發了行政權是否僭越立法的劇烈辯論。這兩起案件共同揭示了一個令人不安的憲政現狀:行政機關正藉由「解釋法律」之名,行「實質立法」之實,試圖在缺乏明確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定義人民權利的得喪要件,悄然篡奪了民意機構的立法權。
川普此次引用的「122條款」,在法律史上的定位是明確的緊急金融工具,旨在應對「嚴重且巨大國際收支赤字」。然而,當行政首長將法律視為達成政治目的的「橡皮筋」時,法律便不再是規範,而是行政意志的化妝品。川普政府捨棄遊說國會修改法律的程序,而是透過「重新解釋」什麼是收支失衡,將原本具備嚴格前提的條款,轉化為可以無限期使用的全球貿易武器。
這種做法本質上是「行政篡奪立法」。在民主憲政框架下,課稅權與貿易政策理應由國會透過公開辯論決定。川普透過「行政解釋」將法規內涵無限擴充,實際上是在行政辦公室裡完成了一場規避監督的「隱形立法」。視角轉回台灣,行政院對《兩岸條例》第9-1條的應用,亦存在相同的憲政危機。該條例初衷在於維護「單一戶籍」原則,但當行政機關透過函釋或內部作業規範,自行創設「補繳除籍證明之日才起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等法律條文所無之限制時,行政機關已不再是忠於法律的執行者,而是高於法律的王者。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歷次解釋中反覆強調,行政機關雖有發布行政命令或函釋以統一行政解釋之權,但其範圍有著不可逾越的紅線。根行政權僅能針對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進行規定;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喪失、變更或得受限制之要件,必須有法律之具體而明確授權。
然而,在目前的《兩岸條例》爭議中,行政機關似乎無視了這道憲法紅線。兩岸人民身分的取得與喪失,涉及憲法保障的參政權、財產權及生存權,屬於典型的「法律保留事項」。若行政機關在缺乏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在解釋中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例如將「行政收件日」視為身分轉換點,進而追溯性地判定當事人在過去數十年間的身分效力——這已非單純的「執行細節」,而是實質上的「身分立法」。這種行政立法,直接衝擊了法治國家的穩定性,讓人民對法律的預見性徹底蕩然無存。
行政權以「如何適用法律的解釋」進行實質立法,本質上是對民主程序的藐視與僭越。在美國,24 州檢察長強調課稅權屬於國會;在台灣,法律界批評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定義「國籍」或「身分得喪」的法律構成要件。這種「行政自行立法」的危險之處在於其缺乏透明性與外控機制。行政機關只需發布一紙函釋,便能瞬間改變法律的適用結果,讓原本保障人民的法條,變成裁奪人民權利的刀刃。
川普案中最具震撼力的數字是預估須退還的「1750 億美元」關稅。這說明了當行政權武斷行事時,產生的社會成本與財政風險是巨大的。同樣地,若台灣行政機關對《兩岸條例》的解讀最終被判定違法甚至違憲,將是法治國憲法原則難以承受之重。
這兩起案件共同指向了一個現代民主國家的危機:行政權自我膨脹的失控。當行政首長發現透過立法程序太慢、阻力太大時,最誘人的捷徑就是利用「法律解釋權」進行偷樑換柱。司法在此時不應僅是「解釋法律」,更應是為行政機關「劃定紅線。若司法機關在此時退縮,容許行政機關以「政治正確」或「國家安全」之名隨意解釋法律,那麼憲法所設計的權力制衡將名存實亡。
這是一場關於「規則」與「意志」的較量。川普的15%關稅與台灣的9-1條爭議,皆是行政權意圖掙脫法律鎖鏈的體現。2026 年的這場法律對決提醒著世人:民主的脆弱,往往在於人民對掌權者一步步擴權的漫不經心。行政權的每一吋擴張,若脫離立法授權的韁繩之上,便會成為踏破民主法治的鐵蹄。唯有回歸「法律保留原則」,才能確保人民的權利不被行政獨裁體制隨意收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