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台灣司法獨立的十字路口

2025年12月22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赴台北地檢署,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提出枉法裁判罪告訴,此舉無疑在台灣政壇投下了一顆震撼彈。國民黨團的訴求,直指大法官在「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不僅程序違法,更涉嫌逾越憲法賦予的權限,嚴重侵蝕司法獨立與權力分立原則。這場爭議,不僅關乎憲法法庭的公信力,更觸及台灣民主憲政體制的核心價值。
憲法法庭的判決爭議焦點在於憲法法庭於12月19日,在僅有五位大法官出席的情況下,作出了「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該判決認定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因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然而根據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即便以舊制來看,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在僅有五位大法官出席的情況下,無論是新制還是舊制,這份判決都明顯不符法定人數要求,其合法性與有效性自然受到嚴峻挑戰。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判決內容竟稱「已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人數內。」這種說法,被批評為是為其違法行為尋找藉口,不僅違反憲法解釋的嚴謹性,更可能開啟一個危險的先例,讓大法官可以自行定義「現有總額」,從而規避法定人數限制,這無疑是對憲政秩序的公然挑戰。
此次判決,大法官直接宣告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違憲,並強調其立法程序有瑕疵。雖然大法官有權審查法律的合憲性,但對於「立法程序瑕疵」的認定,其判斷標準與介入程度,卻是值得深思的問題。當大法官過度介入立法程序,甚至自行定義何謂「正當立法程序」,便可能被視為逾越司法權的界線,干預立法權的自主性。這不僅破壞了權力分立的原則,也可能導致司法權獨大,侵蝕民主正當性。
憲法法庭的判決,應當是基於嚴謹的法律解釋和憲法原則,而非基於政治考量或個人意志。當判決的程序合法性受到質疑,其內容又被認為是為特定政治目的服務時,憲法法庭的公信力將蕩然無存。在台灣的政治生態中,大法官的提名與任命,往往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雖然法律要求大法官應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但在實際運作中,執政黨對大法官人選的影響力不容小覷。
國民黨團將此案提交台北地檢署,這是「檢驗台灣司法獨立的歷史關鍵時刻,考驗台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是站在獨裁者的一邊,還是站在人民的一邊。」這不僅是對檢察機關的呼籲,更是對整個司法體系的警示。檢察官在偵辦此案時,必須秉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政治力的干預。如果檢察機關能夠獨立偵辦,依法處理,無論結果如何,都將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反之,如果檢察機關在此案中表現出偏頗或不作為,則將進一步加劇民眾對司法不公的質疑,對台灣的民主法治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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