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陸配村長錯了嗎? /楚何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前村長鄧萬華因其「陸籍配偶」身份,面臨中華民國國籍法與兩岸特殊政治現實的嚴峻挑戰。儘管花蓮縣訴願委員會撤銷了其解職處分,內政部長劉世芳仍強調國籍法第20條「擔任民選公職,一年內須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外之其他國籍」的規定不容解釋空間。這起個案不僅凸顯了陸配在台灣參政權上的困境,更深層次地揭示了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一個中國」的不同詮釋,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實踐中的矛盾。
從法律層面來看,中華民國國籍法第20條的立法精神旨在確保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的高度忠誠,避免雙重國籍可能造成的利益衝突。對於一般外籍人士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放棄原國籍是相對明確且可行的程序。然而,對於「陸籍配偶」而言,情況則截然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且其憲法宣稱台灣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使得陸配在法律上「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成為一個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問題的核心在於兩岸對「一個中國」原則的根本性差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提及「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將大陸地區視為「中華民國領土」,而大陸人民則被視為「中華民國人民」。這意味著,在中華民國的法理框架下,大陸人民並非「外國人」,其所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也非「外國護照」。然而,現實政治的運作卻又將兩岸區隔,使得陸配在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後,仍被視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從而落入國籍法第20條的規範範疇。這種法理與現實的脫節,正是問題癥結所在。
對於陸配而言,他們在取得台灣身份證後,實際上已融入台灣社會,對中華民國宣誓效忠,並履行國民義務。要求他們「放棄」一個他們根本無法放棄的國籍,無疑是強人所難,也顯得不切實際。這不僅是程序上的困境,更是一種身份認同上的拉扯。如果中華民國憲法將大陸地區人民視為「國民」,那麼要求這些「國民」放棄其「原國籍」是否符合憲法精神?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憲法問題。
從人權和公民權的角度來看,這也引發了對陸配參政權的限制是否合理的問題,陸配在台灣生活、工作、納稅,與台灣社會緊密連結,他們理應享有與其他公民相同的參政權利。若僅因其出生地和歷史遺留的國籍問題,而剝奪其擔任民選公職的資格,這不僅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也可能造成社會的分裂與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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