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情形變更主動申報免受罰 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可減輕罰鍰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並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110年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地價稅部分之處罰標準,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罰鍰即可減少。
地價稅常見的違章類型可大致上區分為兩種:1、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例如:全戶戶籍遷出、房屋供出租或營業用者。2、原核准地價稅減免稅地或課徵田賦者,已不符合減免或田賦要件未辦理申報,例如:騎樓供營業用或未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原課徵田賦之土地上舖設水泥或其他未作農業使用之情況。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適用特別稅率、減免稅率或田賦之土地,其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該局申報,以免受罰,若未於期限內申報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但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罰鍰倍數降低至2倍以下,請儘速於核定處分前繳清,以減輕罰鍰。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服務電話總局:3326181轉2362-2368。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