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警察執法爭議怎不怪罪劉世芳? /楚何

蔣萬安出席同志遊行,卻因台北市警方搜索同志酒吧的執法爭議遭到抗議。現場有人舉牌諷刺,也有人以支持其他候選人的標語回應。民眾有表達不滿的權利,警察執法是否侵犯人權,更值得追究;但若討論停留在羞辱市長、放大選舉對立,卻不願檢視中央主管機關的責任,這場抗議就難免令人質疑,追求的是制度改革,還是政治攻防?
首先,必須釐清警政權責。警察體系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分擔責任:內政部及警政署負責全國性警政政策、制度與督導;台北市政府及市警局則對地方警政的指揮、執行與管理負有責任。因此,不能因為警政業務屬內政部主管,就認定蔣萬安完全無責;同樣地,也不能只追著市長究責,卻讓中央主管機關置身事外。
如果這次爭議涉及員警現場言行不當,台北市政府有責任調查、懲處並向受影響者道歉。蔣萬安既然表示已採取懲處,也應進一步公開調查結果與改善措施,讓社會檢驗,而不是以幾句道歉或介紹性平政策就要求事件落幕。
但假如問題反映的不只是個別員警失言,而是搜索程序、臨檢規範、隱私保障或警察教育訓練的缺失,內政部與警政署也應說明:現行規範是否足夠?其他縣市會不會發生類似情形?未來如何避免特定群體在執法過程中受到不合理對待?這些問題,不能全由台北市政府承擔,也不能因中央政府與部分抗議者政治立場相近,就降低追問標準。
同志遊行本來就是爭取平權、表達訴求的公共空間。參與者支持哪位候選人、批評哪位政治人物,都是民主社會容許的言論。但如果一場涉及警政制度的爭議,政治聲量幾乎都集中在攻擊特定市長,對內政部長劉世芳及中央警政體系卻少有同等力道的要求,就容易讓人感受到政治標準不一致。尤其當議題進入選舉場域,原本需要冷靜釐清的執法問題,更可能被簡化成支持誰、反對誰的口號。
同志遊行可以有憤怒,也可以有政治表態;但平權的價值,不該只在攻擊某個政黨時被高舉。無論中央或地方、執政或在野,只要握有公權力,就應接受同一套監督標準。唯有如此,抗議才能推動真正的制度改善,而不只是替選舉增添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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