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週五才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正案,明定排富後由中央全額補助65歲以上長者之健保費自付額。然而,行政院長卓榮泰指責此舉同時刪除各縣市政府補助弱勢老人的法源,修法有缺憾。看來是不會直接以「不副署」的方式直接否決此案,我判斷卓榮泰可能採取覆議程序阻止法案在選前公布,以拖過才剩個多月的投票日。
但為替覆議鋪墊正當性,親政府陣營與行政院部會頻頻警告「修法刪除地方中低收入老人醫療與假牙補助法源,影響十多萬弱勢老人」。這些說法可以輕易騙得過大多數不熟悉法律的民眾,但對法律位階與地方自治權限的嚴重曲解,卻讓中央政府高級公務員的中立性和專業性受到嚴重破壞。
首先從醫療補助之法源來看,地方政府對中低收入長者的醫療扶助屬地方自治社會福利事項,地方政府本即可透過自治條例、行政規則或專案計畫直接辦理,根本無須刻意依附中央子法。即便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子法,地方政府亦得因地制宜訂定更寬鬆的標準。決定照顧品質的關鍵在於地方財源分配,而非「中央法源有無」。
再來針對假牙補助之法源具體考察可知,各縣市老人假牙補助的法源依據是老人福利法第18條或無需專屬法源的專案預算,與本次老福法第22條之修正毫無干涉。衛福部為選舉,將專業文官推上火線做違心之論,實屬破壞文官體制。
台灣長者平均每月可支配所得僅一萬六千餘元,許多老人家正面臨極高的醫療與照顧負擔。制度改革不應淪為「認知作戰」與「世代仇恨」的工具。
釐清福利給付的法源脈絡即可明白:基於憲法社會國的要義,各級政府都有行政義務與權限積極行政,造福弱勢老人,不會受限於嚴格的法律保留原則,歷次大法官解釋非常明確。政府唯有堅守法治與社會安全體系,才能實現真正的承諾,在台灣的這片土地上,就沒有任何一個老人會被遺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