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能否拒絕副署總統公布之法律,一年多來成為台灣憲政爭議的核心。有人認為,憲法第37條既規定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行政院長自然可以拒絕副署;如果認為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更可以用不副署阻止法律生效。然而,民主憲政真正應該問的,恐怕恰好相反:不是「憲法有沒有禁止行政院長拒絕副署」,而是「憲法究竟有沒有授權行政院長,以拒絕副署的方式,取得一項足以永久否決國會法律的權力?」
這個問題的起點,是我國憲法的民主國原則,也是憲法明文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憲法第2條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政府不是主權的所有者,而是人民透過憲法創設的權力機關。因此,依據憲法人民享有法律未禁止的自由與權利,但相反的,政府行使的一切公權力卻都必須具有源自憲法上的權限基礎。任一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若足以阻斷另一憲法機關的核心職權、改變權力分立結構,甚至取代憲法明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時,就更不能因為「憲法沒有禁止」,反過來推論政府當然擁有該項權力。
這個道理,可以從韓國前總統尹錫悅戒嚴案看得最清楚。韓國憲法法院於2025年4月4日以一致決將總統尹錫悅免職。憲法法院明確指出:即使宣布戒嚴涉及高度政治判斷,仍受合憲性審查;總統自認國家陷入危機,亦不得動用軍警妨礙國會行使職權。此判決揭示了民主憲政的鐵律:護憲不是權力的空白支票,政府首長絕不能以『保衛憲法』為名,行『超越憲法』之實。」
這個案例給民主國家留下一句極重要的憲政警語:「有權尚不得越線,何況憲法沒有明文授權。」
總統即使握有憲法明文授予的戒嚴權,也不能因為宣稱國家陷入危機、認定國會破壞憲政,就自行突破憲法為戒嚴權設定的必要條件、程序與國會的制衡,而逕行宣布戒嚴。「護憲」不是權力的擋箭牌,政府首長不能因為宣稱自己正在保衛憲法,就取得超越憲法的權力。為了救一個人的命必須殺死他,是一個難以自洽的邏輯矛盾,而這正是卓榮泰的辯辭。
先從憲法條次來看,規定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的條文是憲法規定總統職權的第三章,依照體系解釋的原則,這一條是對總統行使職權的程序限制無疑。從五五憲草的總統制轉變到政協版憲草的修正式內閣制,很明顯是讓閣揆副署總統的命令以承接政治責任,向立法院負責。
如果制憲時的設計是讓閣揆得以運用拒絕副署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胎死腹中」,條文就應該安排在第四章的行政院內,明文規定行政院長有「拒絕副署權」,並載明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後,立法院有何程序可以「制衡」行政院長的「拒絕副署權」。
從另一個角度看,法案沒有完成副署,事實上的憲政效果是總統無法完成憲法規定的法案公布程序;但「沒有副署不能公布」是一項程序構造,「行政院長有權拒絕副署以否決法律」卻是一項權限主張。不能從前者直接推導後者,更不能因此創造一項憲法文字沒有規定沒有授權且即使立法院全院再次表決通過也無法制衡的「無上君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