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琉球復國」運動展現民族自決呼聲

高市早苗上週首次以日本首相身分赴沖繩出席「沖繩戰歿者追悼儀式」,致詞時遭大批當地反戰民眾高喊「反對戰爭」、「守護憲法第九條(日本和平憲法)」、「向沖繩民眾道歉」、「別來沖繩」、「滾回去」等口號抗議,一股源自琉球群島的復國浪潮悄然升溫。曾存續500餘年的「琉球國」長期被日、美殖民,如今民族自決呼聲正透過聯合國的國際舞台重現光芒。
「琉球復國」(或稱琉球獨立運動)的法理依據,主要建立在歷史主權並未合法轉移、二戰後國際宣言對日本領土的限制,以及現代國際法保障的民族自決權之上。由於從未進入聯合國託管體制,美國對琉球實質上是長期的「軍事佔領」,國際法學者指出,琉球作為「潛在託管領土」的法律地位在當時並未獲得聯合國多邊機制的集體確認與終結,形成了國際法上的歷史盲區。
日本在1879年發動「琉球處分」廢藩置縣,強行將琉球國併入沖繩縣。這項行動屬於武力兼併,日本與琉球國之間從未簽署任何放棄主權或合併的實體條約,在國際法上缺乏正當性。當時琉球的宗主國大清帝國至亡國前都未正式承認日本對琉球的主權,1880年的「分島改約案」最終也因琉球人抗爭而未獲清廷批准。1895年的《馬關條約》割讓範圍亦不包含琉球。因此,復國論者認為琉球主權在法理上始終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
二次大戰期間,1943年的《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琉球復國論者主張,日本明治政府強佔琉球正符合此一定義。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也明文限制「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盟國)所決定其可以領有之小島在內」。法理上,琉球群島並未被列入日本法定的四大島之中。
二戰後,《舊金山和約》第三條將琉球群島交由美國託管,1971年美日簽署《沖繩歸還協定》,美國將琉球的「行政權」移交日本。談判期間,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提出「潛在主權」(或稱「剩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的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概念,主要在平衡冷戰美軍基地戰略利益與日本民族情緒,在國際法上創造了一種「主權留在日本,但權力歸於美國」的怪異狀態,成為今日琉球復國運動者爭取「去殖民化」與「民族自決」時,不斷挑戰的法律漏洞。
雖然「復國論」具有法理根基,但在國際現實政治中,日本對琉球擁有實質有效管轄,且國際社會普遍承認日本對沖繩的主權。琉球復國論者指出,移交並未通過聯合國大會託管理事會的合法程序與居民投票,屬於程序違法,因此該歸還協定在國際法上應屬「無效」,琉球實質上仍具備走向獨立的託管地身分。但眼前沖繩當地主流民意多聚焦於「反對美軍基地擴建」與爭取更多「地方自治權」,距離全民決公投獨立建國的目標仍有待提高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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