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虎媽堅拒國民法官審判 臺中地院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記者許順德臺中報導】廿一歲的陳姓二女兒,遭五十歲詹姓虎媽拘禁二年八個月,害二女兒全身脫皮活活餓死,詹姓虎媽依私行拘禁七日以上且施以凌虐致死罪嫌交由「國民審判」;近日詹女與辯護人主張,案件揭露太多內容導致新聞報導,恐讓潛在國民法官難維持中立,聲請不行國民審判,對此,臺中地方法院表示,此案國民高度關注,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據了解,陳姓二女兒、詹女、陳父、陳姓大女兒同住在臺中市大甲區,但打從陳姓二女兒國小開始,詹女就會限制陳姓二女兒飲食,餓到受不了的陳姓二女兒,在校偷取他人食物或是撿拾廚餘,詹女接獲通報後,用簽字筆在陳姓二女兒額頭寫上「小偷」二字。
隨著小孩逐漸成長,陳姓大女兒在外地讀書不常回家,詹女則變本加厲虐待陳姓二女兒,且替陳姓二女兒強行辦理休學,再一步步限制陳姓二女兒飲食與活動範圍,導致陳姓二女兒長期處於營養不足狀態瘦到剩卅公斤,最終因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詹女與辯護人主張,媒體依裁定內容大篇幅且持續報導,將審判中尚未定論犯罪事實廣泛傳播,難認國民法官在審理時能中立,因此主張不行國民參審。
對此,檢察官具狀表示,媒體報導屬新聞自由與知情權範疇,且報導內容包含客觀事實,不能僅因報導存在且使用具有評價性的標題,就推定國民法官必然產生偏見,且選任制度可有效確保審判公正。
臺中地方法院審酌,若僅因國民接觸不同觀點的新聞,就認為國民法官會以預斷、偏見審判,稍嫌速斷,且職業法官也會看新聞,若以這樣的主張認難期待公正審判,那麼意味再有新聞下,均不適合進入司法審判?
臺中地方法院指出,縱使媒體好以聳動標題提高點閱,仍屬新聞自由,且仍有中性、客觀的報導,本案是凌虐致死案,自屬國民高度關注,類似案件的量刑常在社會上常引發關注及討論,認定本案並無《國民法官法》所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情形,駁回詹女聲請,不得抗告。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