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的新北校園命案震驚社會,少年少女遭依殺人罪起訴,但一審、二審均遭輕判。被害者父母庭內哭訴抗議,連庭外都聽得到。法官引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保護優先於處罰」原則,卻未意識到當保護主義成為加害者的護身符時,司法正義已實質死亡。醫療機構的「量刑因子變更報告」這種專業術語,在被害家屬耳中不過是司法官僚的推託之辭,正如2016年內湖小燈泡案後,司法院承諾的「司法精神病院」至今仍是紙上談兵。
台灣自2016年暫停執行死刑以來,累積待決死囚已達43人(法務部2025年統計)。廢死聯盟主張「教化可能性」的烏托邦理想,卻無法解釋為何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兇嫌張文,會選擇在監視器密布的公共場所行凶。這恰恰印證了美國犯罪學家James Q. Wilson的「破窗理論」,當輕微犯罪不受懲戒,將誘發更嚴重的暴力模仿。日本法務省2024年《犯罪白皮書》顯示,維持死刑的國家其謀殺案發生率僅為廢死國家的63%,這組數據值得台灣法界深思。
校園命案暴露出《少事法》的三大病灶:其一,第74條「前科塗銷」制度讓少年犯出獄後完美隱匿犯罪史,2019年高雄弒母案少年即利用此制度再度犯案;其二,心理評估流於形式,台大心理系教授黃從仁團隊研究指出,台灣少年法庭採用的「再犯風險評估表」準確率不足42%;其三,所謂「修復式司法」淪為表演,本案加害者僅在法官引導下道歉,與德國《少年法院法》要求加害者必須實際賠償、社區服務的嚴謹制度相去甚遠。
當加害者獲得「少年身心發展」的寬宥時,被害家屬卻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找不到實質救濟。比較法視野下,韓國2023年修法將殺人罪追訴時效取消,美國「梅根法案」強制公開性侵犯個資,反觀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仍將被害人定位為「證人」,連獨立上訴權都沒有。更諷刺的是,國家賠償金最高僅新台幣210萬元(約被害人7年薪資),但監所教化一名少年犯的年支出卻達86萬元(監察院2024年報告)。
當司法持續用專業術語包裝其懦弱,社會將以私刑正義作為回應。新北校園命案二審宣判後,網路論壇湧現「替天行道」的激進言論,這正是制度失敗的警訊。挪威殺人魔布雷維克(Anders Breivik)在高度人道監獄中享受三房一廳的待遇,同時被害者家屬卻要負擔每年200萬克朗(約新台幣600萬元)的訴訟費用,台灣若繼續複製這種荒謬,終將付出更慘痛的社會代價。司法的溫度只溫暖了加害者,卻讓被害者在司法冰窖中不停顫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