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法律不應成為罪犯庇護所 /楚何

台灣司法近期因黃春棋與陳憶隆這兩名死囚案件而再度引發社會輿論的熱議,這兩人因犯下1995年震驚全台的黃春樹擄人勒贖撕票案,被判處死刑後已關押近30年。然而,憲法法庭去年針對「擄人勒贖殺人罪唯一死刑」的規定作出違憲判決,認為當年法律剝奪了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權,導致這兩名罪犯如今獲得「暫時免死」的保護。檢察總長邢泰釗也依據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案件進入程序後,法務部不得執行死刑。這一系列發展無疑讓受害者家屬心如刀割,也讓社會普遍感到憤怒與不解:法律的正義究竟是為了保護誰?司法程序的精緻化是否已經背離了正義的核心價值?
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益,並懲罰那些破壞社會規範的犯罪行為。然而,當法律的精神被過度詮釋,甚至淪為罪犯逃脫應有懲罰的工具時,正義便失去了它的力量。黃春棋與陳憶隆所犯下的罪行是極其殘忍且毫無人性的。他們不僅擄走無辜的黃春樹,還在勒索巨額贖金後將人撕票,徹底摧毀了一個家庭的幸福。這樣的罪行,不僅挑戰了法律的底線,更對整個社會造成了深遠的傷害。對於如此窮凶惡極的罪犯,死刑是唯一能夠彰顯正義的懲罰。
憲法法庭的判決卻以程序正義為理由,認定當年的「唯一死刑」規定違憲,讓這兩名罪犯獲得了重新審視量刑的機會。這樣的結果,不僅讓受害者家屬再度經歷痛苦,也讓社會對司法公正產生了深刻的質疑。法律的程序正義固然重要,但當程序正義凌駕於實質正義之上,甚至成為罪犯的保護傘時,法律的公信力便會受到嚴重損害。
司法的核心價值應該是追求正義,而非單純地保障程序的完備,在這起案件中,司法體系似乎更關注罪犯的權利,而忽視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感受。黃春樹的家屬在案發後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他們失去了至親,卻至今無法得到真正的平息。如今,兇手因程序上的瑕疵而獲得「暫時免死」的保護,這無疑是在受害者家屬的傷口上撒鹽。
司法過程中,受害者的聲音往往被忽視,這反映出台灣法律對於受害者權益保障的不足。法律的存在不僅是為了懲罰罪犯,更應該是為了給受害者及其家屬一個交代。當法律過度關注罪犯的權利,甚至為其提供逃避懲罰的機會時,受害者的權益便被徹底邊緣化。這樣的司法體系,如何能讓社會感受到正義的實現?司法體系應該重新審視自身的價值與使命,將受害者的權益放在首位,而非一味地保護罪犯的權利。只有這樣,法律才能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基石,而非讓人心寒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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