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專欄 / 北檢偵辦「司法走讀」應兼顧民主、人權衡平考量 /孫健萍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號召群眾舉辦「司法走讀」活動,被依脫序行為涉妨害公務罪、強制罪、集會遊行法等犯行,移送北檢偵辦,北檢也將黃國昌列為「他」字案被告;針對網路流傳AI變造員警表情的假訊息,警方也另案偵辦。除蔣萬安市長對於民眾黨的活動表達「這件事的根源是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羈押超過一年,從人權的角度,可以理解民眾黨的支持者為何走上街頭」外,北檢應站在維護法治並兼顧民主、人權的衡平考量,方符合社會各界對優質公民社會的期待。
2014年3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718號解釋文指出「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解釋文與健萍一路以來堅守、主張的戶外偶發性集會應改採「報備制」理念相符,也才能真正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民主價值。
2014年爆發「太陽花學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承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是集會遊行的制度保障,引發法界爭論;該刑事判決指出: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1968年修憲時新增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 「凡從事排除上述(憲政)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抵抗權之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柯文哲羈押已逾一年,法院應否准予交保,社會各界看法兩極;當前的台灣已呈現相當開放的社會氛圍,即便處於價值衝突、立場極化、朝野溝通斷裂,只要公民仍有起身發聲的能動性、制度仍容許集體行動,公民社會就不會失去繼續前行的希望與動力。警方依據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准於「總統官邸周邊範圍」集會、遊行,設立鐵欄杆阻攔,且未持警械,執法相對柔性;而民眾黨支持者為表達對柯文哲案的關切,「走讀」過程中也未曾向警方揮拳施暴;整體而言,警民衝突程度明顯比太陽花學運克制、溫和許多。
若警方將「總統官邸周邊範圍」禁制區從「愛國西路口」限縮至「總統官邸圍牆旁」,雙方是否有可能避開肢體衝突?因此,對於民眾黨「司法走讀」進入集遊禁制區是否已構成「公民不服從2.0」,北檢應站在維護法治並兼顧民主、人權的衡平考量,方符合社會各界對優質公民社會的期待,也值得關注司法改革與捍衛民主價值的有志之士進一步深思與討論。

作者/ 孫健萍 /中國國民黨中常委、公民正義聯盟(白衫軍)總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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