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北市民眾去年先後接到區公所電話與公文,要求放棄中華民國籍、現為中國籍的姪子3個月內返台服兵役,若沒服役恐被通緝。內政部卻認定,役男服役的義務不因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而有差別,服役為應盡義務,不容有迴避空間。
此案例凸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的僵化性。該法條規定,即使台灣人民取得中國籍並喪失台灣戶籍,仍須履行兵役義務。然而,這種「義務綁定」缺乏對等權益保障:當事人已非台灣公民,無法享有健保、投票等權利,卻需承擔「國民義務」,形同「法律勒索」。更荒謬的是,當事人若返台服役,可能面臨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的「叛國」風險。兩岸政治對立下,此類案例無異於將人民置於「雙重效忠」的困境,暴露制度對現實的漠視。
現代國家的公民義務(如兵役)應與權利(如社會福利、政治參與)對等。台灣《憲法》雖未明定「兵役權責對等原則」,但大法官釋字第490號曾強調「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前提是「法律需符合比例原則」。本案中,當事人已無台灣身分,卻需承擔義務,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禁止不當連結原則」。內政部援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依據,卻忽略該法制定於1992年,當時兩岸戶籍制度與國籍認定遠比今日模糊。如今強制執行,顯屬「法律時空錯置」。
此事件反映兩岸缺乏「跨境義務協調機制」。例如,美國允許雙重國籍者選擇服役地,而台灣與中國卻因政治對立,無法建立類似協議。更深層的問題在於,台灣將兵役義務視為「主權象徵」,試圖透過法律約束「脫籍者」,以強化「國民忠誠度」。然而,這種做法在實務上適得其反:當事人可能因恐懼中國法律制裁而拒絕返台,最終導致「法律威懾失效」,徒增民怨。
解決這樣的矛盾,專家建議應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定「放棄台灣戶籍且無意願恢復者」可免除兵役,或改徵「替代性稅捐」。例如,韓國對海外公民徵收「兵役替代金」,台灣可借鏡此制度,避免強制服役的爭議。儘管政治敏感,仍應透過民間組織(如海基會)與中國協商,確保跨境役男權益。例如,可協議「已服中國兵役者」憑證明免除台灣義務,減少人民風險。
許多民眾並不知曉「脫籍後仍需服役」的規定。政府應主動通知可能受影響者,並設立申訴管道,允許個案基於「人身安全」申請豁免。此案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兩岸關係下的人權困境。台灣若自詡「人權立國」,便不該以僵化法條逼迫人民陷入政治險境。與其堅持「形式上的義務」,不如務實調整制度,否則只會加劇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並讓法律淪為意識形態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