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天生基隆報導】基隆市東岸停車場及商場OT(營運移轉)產權糾紛,主富服裝公司(NET)控告市長謝國樑等12人於去年1月31日深夜至翌日凌晨強行點交,涉犯刑法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竊佔、加重強盜及毀損等罪嫌,基隆地檢署經過一年之偵查日前終結,均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處分。這是市府與大日、NET三方發生糾紛爭議事件,市府遭控民刑事訴訟(含行政)七連勝,NET一敗塗地。
檢察官在本案緣起說明,告訴人主富公司提告主張: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所增建2至4樓(增建物)為其獨資興建而應享有所有權,且市府與主富之間就所有權之爭議須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處理。謝國樑卻指示時任市警一分局長派遣警力8人與時任市府交通處長、交通處停車管理科長等人至現場共同破壞門鎖侵入、竊佔,且強取放置在建物內之財物。
檢察官認定不起訴之理由指出,東岸停車場營運移轉契約係由市府與大日簽訂,自105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委託大日營運,期滿大日有2次優先訂約權,第1次為3年,第2次為2年。主富並非契約當事人,而是以大日之協力廠商名義加入營運移轉契約。
增建物係在大日受託經營期間所興建,主富雖主張為其單獨出資興建,然大日就增建物有給予主富租金上的減免充作出資,則增建物是否為主富單獨出資興建,確有疑義,且依主富與大日間所簽立之106年協議書中表示向大日承租部分包含增建物,則主富是否享有所有權,亦有疑問。
依照市府與大日所簽立第一次續約,可知大日同意增建物所有權歸市府享有,且若營運期間屆滿,大日未將受託營運資產交還予市府,市府得逕行收回包含東岸停車場增建建物在內之全部委託營運資產。主富於109年10月16日亦出具合作同意書,表明願意遵守第一次續約之約定。故大日於112年底不再取得第2次續約資格後,被告謝國樑等12人依約認定資產均應歸還市府,但主富未配合返還的情況下,市府得逕行收回並辦理營運移轉,並非無據,實難認被告謝國樑等人主觀上有違法犯意。
主富雖曾以增建物之產權爭議對大日、市府提出相關民事保全程序,惟於113年1月31日市府就營運移轉程序前,已分別經法院裁定主富無理由或由主富自行撤回聲請,在被告謝國樑等人主觀上認主富敗訴或撤回,且無從認知仍有涉訟爭議情況下,於113年1月31日深夜至翌日凌晨就增建物辦理營運移轉,尚難認其等主觀上存有何非法侵奪主富財產權之犯意。被告等人進入增建物後僅對公共區域及營運管理所需之設備進行營運移交,其餘相關私人物品均未有挪動,亦難認有強盜犯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