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天生台北專題報導】警察法開宗明義「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因此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刑事與交通外勤執法應等量齊觀,然而我國警政政策與制度,長年以來普遍存在重治安而輕交安的錯誤作為,始終注重破大案、立大功以及績效制度,卻輕忽同樣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交通問題,尤其交警與刑警資源分配不均「重工不重酬也不同酬」。
依據警察法第9條明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包括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第4款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等刑事警察職權;然第7款亦明定警察業務包含交通業務,惟我國現行警政措施長年存在重治安、輕交安的迷思。
內政部警政署設有刑事警察局掌理政策規劃、督導考核、發展技術、及偵辦、鑑定,據統計,現員約1千餘人,惟掌管全國交通警察業務的警政署交通組卻僅有20餘人,人力薄弱,難以發揮政策統合、指導、監督之功能。刑事及交通警察兩者在規劃、推動、指導、督考、培訓人才與專業、研究發展的能量,相去甚遠。
此外,交通工作責重事繁,惟所得獎勵與刑事警察有天壤之別,如績效獎金、資績加分等刑事及刑責區員警享有之福利,交通警察均無受惠或不成比例,間接影響交通工作員警之工作意願以及士氣,值得警政當局檢討。
依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計,112年1至12月警察機關受理全般刑案發生21萬9541件,被害人數24萬4563人,故意殺人、傷害案件死亡人數103人。然而依據交通部統計,112年1至12月交通事故40萬3085件(統計A1、A2不含A3),死傷人數高達54萬2775人,其中行人死亡佔380人。
以112年全年資料顯示,交通事故發生件數為刑案件數之 1.84倍,其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死傷人數更為刑案死傷人數的2.22倍,交通事故除了造成傷亡者損失,亦增加相當驚人之社會成本。
根據交通部推估每增加1人車禍死亡民眾,社會成本增加約新臺幣1600萬元;每增加1人車禍受傷民眾,社會成本增加約100萬元,可見交通安全影響社會治安以及人民福祉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