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漁業勞動工作者權益,以及配合國際勞工組織漁撈工作公約,農業部於今年11月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內容關乎漁民朋友與漁船主權益,自今年11月5日起,服務於長度24公尺以上或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漁船之船員,應每2年進行1次體格檢查,未滿18歲之船員,應每年進行1次體格檢查,船員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再隨船出海擔任船員,請漁民朋友確實遵守規定,以免觸法。;高雄市海洋局提醒,應注意「服務於長度24公尺以上或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漁船之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故高雄市設籍的漁船長度24公尺以上或遠洋作業之漁船主,應主動送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至海洋局備查。(圖文:記者于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