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職場性騷擾 台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知悉」即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

【記者彭勝郎台中報導】為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於去年8月16日修法公布,並於今年3月8日起全面施行;台中市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為主,較缺乏專責人資處理勞工事務,常因不了解法令而觸法導致受罰,對此,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定期辦理性別平等工作法宣導及訓練,促進事業單位知法守法。
台中市勞工局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採取適當的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確實維護當事人的隱私。
首先,考量申訴人意願,雇主應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避免發生申訴人再次遭受性騷擾的情形,並不得對申訴人的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的變更,例如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職務分配上本有互動關係時,雇主須將兩人的職務區隔,避免因職務關係的互動,導致申訴人再次遭受性騷擾,雇主隨時滾動式檢討,以確認隔離措施達到隔離效果。
接著,雇主應提供或轉介服務,詢問申訴人的服務需求,並依申訴人的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的服務,例如法律諮詢服務、心理諮商服務等,如事業單位已有員工協助方案,詢問申訴人是否需要申請員工協助方案。
第三,雇主要儘快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相關調查程序,無論事業單位規模大小,雇主接獲申訴性騷擾事件時,依法均應進行調查。
最後,若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處適當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