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志昌高雄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因出國長期不用車或車輛老舊毀損不堪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報停及報廢手續,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辦理繳銷、報停及報廢前一日。
該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以全年使用天數按日計算,所以納稅人如長期不使用車輛,或車輛毀損不堪使用,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或報廢登記,才不會被繼續課徵使用牌照稅,若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的稅額。
此外,自用小型車及機車,皆可透過「廢車回收一站通」或「監理服務網」線上申請並在10日內將牌照寄回監理機關,即可完成車輛牌照報廢或繳銷手續,無需臨櫃辦理,以網路代替馬路,省時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