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電動車收費新制 吳佩芸質疑未區別恐生亂象

【記者張原銘、張皓傑台中報導】臺中市政府提交「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送議會審查,17日進行二讀。修正版本新增對於電動車的收費標準,但市議員吳佩芸認為該標準未區分快慢充、亦未處理佔用充電車格不充電的問題,要求退回重新評估再送議會。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充電車格自去年起按累進費率收費,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40元。今年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提出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要改為第一小時免收停車費,至於充電電費以實際充電度數計,每度電費以20元為上限。

吳佩芸表示,她很擔心這樣的新規定恐怕只會造成更大的停車亂象。首先,目前充電槍分為「快充」與「慢充」,無論是成本、使用效益、需求目的都不一樣,但新的修正規定卻未區分快慢充的收費標準。其次,對於佔用充電車格卻不充電的情形,也無法透過這個機制排除。

吳佩芸指出,由於這個版本過於粗糙、不符合實際使用者的需求,希望臺中市議會退回本修正草案的收費標準附表,要求臺中市交通局重新全面評估後,舉行公聽會廣納車主意見、傾聽民意,再將修正版本及評估報告送來議會審查。

市議員楊大鋐則表示,收費標準為「第一小時免收停車費,充電電費以實際充電度數計收,每度電以20元為上限」案,許多電車車主對於電動車停車收費及充電收費表達支持。但就充電收費新制不明確、僅訂每度電以20元為上限,造成許多車主憂心「台中公有停車場的充電收費將會成為全台最貴」。

為了避免造成日後爭議,楊大鋐提出附帶決議,並由議長張清照裁示,就電動車充電車格充電費率,請市府於下一次定期會提出費率級距送議會審議才可施行。另,充電樁增設及汰換應符合相關規定,並請市府具體提出增設及汰換期程予議會。

交通局回應表示,停車格充電費率主要反映業者建置「快、慢充」等不同充電樁規格的營運成本及台電電費,若業者充電費率悖離市場行情,其使用率也將降低,抑制過高費率情形;另有關議員關心充電費率制定應更加明確,交通局將依議會決議,提出「充電槍充電收費費率級距表」檢討報告,並依照法規作業程序辦理,盼議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