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籍男大生遭刺身亡案偵查終結 移基隆地院審理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地檢署偵辦馬籍陳姓男大生街頭遭刺身亡案件偵查終結,認定被告陳男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等罪嫌,因所涉犯傷害致死罪部分,屬於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案件,遂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全案連同在押被告於13日移審。
檢察官指出,去年11月14日晚間10點左右,被告陳某及七名友人,共同前往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的KTV包廂內唱歌,過程中張姓及許姓友人因酒後互相推鬧,不慎撞進馬來西亞籍、其時就讀海洋大學的陳姓男大生一行人所在包廂,雖當下因張、許二人不斷道歉而未生衝突。然於翌(15)日凌晨四點左右,雙方先後結完帳下樓,在街道上各自等候友人之際,被告陳某及其友人林某,與陳姓男大生及其友人顏某,雙方因稍早撞進包廂事件發生口角,被告陳某竟持自備折疊刀,刺入陳姓男大生右側腿部,再往顏某左側大腿劃一刀,造成顏某左大腿撕裂傷,而陳姓男大生則傷勢嚴重,雖經立即送醫急救,仍因右股動脈橫斷、大量出血、低血容性休克,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因認被告陳某就傷害顏某部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就傷害陳姓男大生致死部分,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並將被告陳某前開相牽連案件,合併依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另被告陳某之友人林某,在口角過程中,曾徒手毆打陳姓男大生頭部,致其右額受傷,此部分亦經檢察官認定涉犯刑法傷害罪嫌,另行對林某提起公訴。
案發生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基隆分會全力投入,全程陪伴來台的馬籍被害人家屬,並提供即時關懷服務,也與被害人家屬創設Line群組,被害人家屬回馬國後,仍與犯保協會保持密切聯繫,犯保協會除回報案件相關進度,也協助辦理請領保險金及補償金等事宜,犯保協會將秉持「一路相伴」的服務精神,不分國籍持續扶助被害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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