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貿易統計正確性,貨品分類號列設有稽徵特別規定「Z」者,須正確申報統計用數量。

【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基隆關表示,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常由拆散或分裝方式進口,並以多份報單向海關申報,致重複計算而虛增統計用數量,為維護貿易統計品質,關務署公告自 112 年 11 月 29 日起,增列「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貨品分類號列第8501.34.29.00-5 號「其他直流發電機,輸出超過 375 瓩者」稽徴特別規定「Z」,報關時請依規定注意申報,依照關稅法第40條,統一稅則。
基隆關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稽徵特別規定」欄使用說明,代碼「Z」指當整套機器設備或組合物品須拆散、分裝報運進口,其第 1 批報運進口時已填其整套數量,餘者於日後分批進口時, 進口報單第 42 欄數量(統計用)應填列「0」,並按整套機器或組合物品應歸列的稅則號別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填報進口報單第 42 欄數量(統計用)須特別注意,以 2 份報單申報進口 3 組「DC generator 24V 480KW」為例,其貨品分類號列歸列為 8501.34.29.00-5「其他直流發電機,輸出超過 375 瓩者」,設有稽徵特別規定「Z」,進口時請於第 1 批進口報單第 1 項次內數量(統計用)欄填列總套數 3 組,其餘項次及嗣後分批進口時,該欄則均應填列「0」,避免造成機器設備統計數量失真。
基隆關提醒,請業者多加注意,報關時請依相關規定申報,確保統計用數量正確性,以完整呈現我國貨物進出口貿易實情。關務長張世棟說明,基隆關辦事細則是配合主管機關簽審規定進行,請業者要注意公告更新及通知文件;雖然可以補提文件或押款證明先辦理通關;呼籲業者事先備妥相關文件,以免造成通關延滯,產生額外時間、倉儲等延伸成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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