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等七部會舉辦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現況暨未來展望研討會
【記者劉天生台北專題報導】為了有效應對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管理的挑戰,環境部與衛福部、農業部、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及海委會等七部會,於112年12月20日在集思臺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舉辦「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現況暨未來展望研討會」,邀請了來自學界、業界及NGO的專家學者,分享各自在PFAS管理方面的經驗與成果,並探討未來的發展方向與策略。透過研討會,能夠提升各界對於PFAS管理的重視與參與,並攜手共同致力於減少PFAS帶來的健康威脅和環境風險,有效保護民眾及消費者健康及安全,建構健康永續環境。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特性及危害環境部指出,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是一穩定的人造合成化學物質,因其碳氟鍵非常穩定,使其具有不易分解、防水、防油、耐熱、耐腐蝕等特性。較常見的PFAS有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PFOS)、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及全氟己烷磺酸(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PFHxS)。PFAS廣泛用於許多行業及消費品中,如化學工業包括四氟乙烯(Polytetrafluoroethylene, PTFE)生產、金屬電鍍業、攝影影像業、半導體業,常用於防水、防油和防污表面保護劑或表面活性劑,而消費品則可能用於不沾廚具及烘焙用具、消防泡沫、防水防油服裝、防污傢俱裝飾品、地毯、殺菌劑、家用製劑如清潔劑和浸漬噴霧劑、食品包裝等。

(如圖1)PFAS透過生產、使用及廢棄處置排放至環境中,並透過飲用水、食品、受污染的室內外環境(包括灰塵)以及使用含有PFAS的產品等途徑接觸人體。(如圖2)


國際管理趨勢
環境部表示,荷蘭、德國、丹麥、瑞典及挪威5個歐洲國家於2023年1月13日提交一份更廣泛的PFAS(超過10,000多種)限制提案,包括所有PFAS用途之生產、供應於市場和使用。歐洲化學署(ECHA)於2023年2月7日發布擬議之限制文件,並於2023年3月22日展開為期公眾諮詢,諮詢收到評論意見後由風險評估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s for Risk Assessment, RAC)和社會經濟分析科學委員會(scientific committees for Socio-Economic Analysis, SEAC)進行審查。RAC將就提案中之限制措施是否有助於降低PFAS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提出意見,而SEAC則針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提出意見。最終意見將送到歐盟執行委員會,由歐盟執委會與歐盟會員國共同作決定後公告及最終生效。
環境部指出,美國環保署已依據有毒物質管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將PFOS、PFOA及PFHxS列入化學物質清單(TSCA Inventory),需要定期向美國環保署提交物質生產、進口以及噸位的相關資訊,以便美國環保署掌握企業的商業活動進展。
美國對於PFOS的管理早在2000年就開始,而PFOA則始於2006年,除透過法規管理外,美國業者亦發起自願性行動,期望逐步淘汰PFOS及PFOA。2023年6月美國環保署發布「全氟烷基物質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新用途之框架」,針對新PFAS及現有PFAS新用途時進行審查,以確保在允許進入商業活動時不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
日本依據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Chemical Substances Control Law, CSCL,簡稱化審法)將PFOS及PFOA及其鹽類列為「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具不易分解性、具高濃縮性、對人體具長期毒性或對高等捕食動物具生態毒性),依其法案第17及22條規定,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採製造及輸入許可制,在製造或輸入前需向經濟產業省申請並取得許可,但原則上禁止製造及輸入(用於測試或研究用途者除外),另依其法案第24條規定,不得進口含PFOS及PFOA及其鹽類之指定產品,在使用上亦僅能用於測試或研究用途,除非該化學物質無替代品可使用或使用替代品會產生極大困難,且不會對人類健康或動植物造成危害者。

我國現況
環境部指出,我國已有制定「斯德哥爾摩公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管理之國家實施計畫」,其中管理物質已包含PFOS、PFOA及PFHxS等PFAS物質。我國依據毒管法及環境用藥管理法進行運作管理,與公約國際管理相符,其中毒管法分別於99年、107年,參照斯哥爾摩公約管理趨勢,公告PFOS及其鹽類(全氟辛烷磺酸鋰鹽、全氟辛烷磺醯氟PFOSF)、PFOA為毒性化學物質;環境用藥管理法增訂全氟辛烷磺酸及其鹽類為環境用藥禁止含有之成分。至於PFHxS,公約甫於111年決議管理(112年11月16日生效),化學署即於112年7月11日預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關於列管歷程請詳圖3所示。
環境部強調,為了因應國際趨勢管理數量眾多且用途廣泛之PFAS,化學署於112年已召開4場跨部會會議,3場產官學專家諮詢會議,以做為後續管理參考。並已將PFAS議題納入國家化學物質管理的重點於112年10月16日在「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3次會議中報告,「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草案)」,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指示,要求各相關部會廣納各方意見、做好風險溝通,並儘速完成PFAS管理行動方案或計畫的研擬,以陳報行政院。
環境部表示,透過源頭管理、流布掌握、國際接軌、產業控管及風險溝通等5大目標進行管理,並將滾動檢討並增修訂相關法規,包括源頭管制、含有商品禁限用、相關管制標準,進行排放削減、控制與替代技術研發及推廣應用,並發展採樣檢測方法,進行環境、生物、產品及食品等背景抽測及監控,掌握PFAS環境流布,同時鼓勵產業自願性減少使用或使用替代品,及加強各利害關係人溝通、民眾教育宣導及風險溝通,以減少環境和人類的接觸,維護民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