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組織可說是地方自治中特殊的政治建制,台灣光復後,依據民國34年發布之「台灣省各縣市組織暫行規程」,將日據時期的保甲廢除,改為村里鄰,並成立村里辦公處,初期第1屆及第2屆里長、副里長係由里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至民國39年依據台灣省政府重新頒布「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自第3屆里長始改為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然長期以來村里長的定位問題受到不公平的地方制度法的法令限制,導致村里辦公處空有其名,無法運作,漠視了里長在社會中間階層裡扮演一股重要的安定力量。小至路燈溝渠,大至里民急難救助,若沒有里長,台灣社會將變成一團亂、豈可兒戲,但里長們的權益卻長期被忽視,無薪無給,領取的只有每月補助村里辦公室的5萬元事務費,村里內紅白帖應酬都不夠、其他相關撫恤也沒有。
里長古代叫做「保甲」,日據時期叫做「保正」,是榮譽職,必須由年長者或地方素孚眾望者擔任;長久以來均由宗長及地方仕紳擔任者居多,在傳統上里長確實是人民心目中的品質保證,平時從辦理里民服務、反映民意、政令宣導、守望相助、環境衛生等無所不包,足見里長服務選民係以基層為起點而擴展延伸,是地方居民最貼近最親密的公僕,亦即里長幾乎成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在地7-Eleven 24小時多重服務的便利商店。
其實村里長工作相當繁重,村里長平時還需要具備行政與民意溝通多元的角色,包括協助行政機關的工作事項,其中還有中央法規要求村里長協助的工作,如推動環境綠美化、籌組守望相助隊、推動關懷村里內弱勢家庭與獨居老人等事務。地方村里長這麼辛苦,卻是無給職,僅有限於公用支出的5萬元事務補助費與健檢、意外傷害與死亡保險,更因為沒有薪資所得證明,所以很多村里長面臨到無法申請貸款等信用審核問題,相當困擾。
目前的《地方制度法》對辛勞的里長來說,可謂是霸凌式、傾斜式的立法,村里長沒有多少資源可以服務百姓,甚至各村里的行政範圍與人口數差異甚大,產生同工不同酬現象。中華民國村里長聯誼總會總會長楊鑫坤、榮譽總會長郭雲輝就帶領全國各縣市村里長聯誼會會長及幹部約300人,拜會立法院游錫堃院長及各政黨黨團、委員,並遞交陳情書,為全國村里長爭取應該有的尊嚴和基本權益。楊鑫坤總會長也用心的爭取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里長是由選民直接選出,里長背負選民的託付,又具反映基層民意的作用,里辦公處也是為最基層的地方公共組織,具備一定的功能尚無法由其他行政組織所取代,惟有確實發揮里鄰基層服務功能,因應民意之需求,政府才能贏得社會大眾的認同。里長從事里民服務,不僅為政府與民眾溝通橋樑,同時也是地方自治、基層建設的推手,亦是政府公共目的及公共利益遂行之執行者,里鄰建設是市政的延長,也是市政的基礎,照顧好里長,讓他們無後顧之憂,惟有優質的里鄰建設及熱心服務的里長,才有更健全之市政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