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獎勵工會及事業單位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計畫開辦

【記者吳世傑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111年獎勵工會及事業單位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111年3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如工會於110年度至111年度通過「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審查者並領有核准結果,本府最高再加碼獎勵2萬元。
締結團體協約為工會重要功能之一,為鼓勵及支持工會透過協商簽訂團體協約,勞動部特訂定發布「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針對簽約工會依其團體協約內容給予5萬元至25萬元不等之獎勵金。
有鑑於團體協約簽訂需耗費工會極大的人力及資源,桃園市府為獎勵本市工會與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簽定團體協約,增進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特制定本計畫頒發獎勵金以資示範與鼓勵,其獎勵內容如下:
(一)事業單位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企業工會及事業單位各別獎勵新臺幣2萬元整。(二)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與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簽訂團體協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及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機關學校等)各別獎勵1萬元整。
該計畫相關資料可至桃園市府勞動局網站(https://lhrb.tycg.gov.tw/)下載及應用(路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首頁-業務資訊-勞資關係服務-工會籌組輔導-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