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于欽智高雄報導】高雄市政府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於105年公告前鎮第一臨時市場攤台及店鋪停止使用,凡自行拆除或搬遷者最高有30萬元補償費,至今仍進行中;經發局強調,今年1月依法通知合意退場攤商,僅規劃拆除合意攤台,其餘秉持情理法原則,持續溝通協商,目前尚未拆除規劃。
經發局表示,105年6月公告前鎮第一臨時市場攤台及店鋪退場後,皆已陸續合意自行拆除或搬遷所有物,並於110年12月至111年1月現場點交完成,除依規定發放退場補償費,基於維護攤商權益,依《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規定,僅針對合意攤商主動函知將於111年1月初後,將視後續實際狀況,不定期拆除市場內攤台部分,並於原前鎮第一臨時市場公布欄張貼周知。
經發局指出,前鎮第一臨時市場停止使用案處理皆依法定程序,按法院判決結果持續辦理,但本案因歷時多年,產經條件改變,案情相對複雜,針對市場內店鋪使用者訴求,經發局、當事人與相關局處已多次研議協調,望雙方持續溝通,目前尚未有相關拆除規劃。
此外,前鎮第一臨時市場內仍有少數弱勢攤商無他處可住,經發局考量善盡社會照顧責任,在依法行政前提下制定「特別弱勢攤商安置社會住宅計畫」,已全力協助弱勢攤商並提供安適居住及營業地點,盼其能獲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