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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應課貨物稅產品前 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貨物稅貨物之廠商於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貨物稅條例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分析產製廠商常見違章樣態如下: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分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產製廠商請隨時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如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加計利息及補繳貨物稅,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申報,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