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肇事者3年以下徒刑 併科30萬罰金 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 100萬至300萬元罰金
【記者林彥均台北報導】遏止酒駕,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三讀條文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規定。
前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現任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發起人林美娜說,一直在倡議的是可以提高最低本刑,避免法官會因為法律而過於輕判,不過這部分沒有被接受,將會繼續倡議,希望能夠提高最低本刑。
林美娜指出,雖然這次把將酒駕即便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但在法官的權柄下,還有很多東西可以處理,像是可以有更多的預防性羈押作為,來做到預防。
「人怕關,車怕扣。」林美娜強調,應該要在酒駕導致無法彌補的悲劇之前,就要來防制及協助再犯的酒駕者。
林美娜說,全民應該要有共識,幫助酒駕累犯,像這次說要公布累犯名字及犯罪事實,就是要利用整個社會的共同壓力施加給酒駕者,讓他們知道,與其造成別人家破人亡,寧可讓酒駕者身敗名裂。
林美娜認為在酒駕防制上可以因應科技,她說,有酒駕紀錄的人,政府都有相關資料,政府也可以在高風險時期發細胞簡訊警告,提醒這些有酒駕紀錄的人不要酒駕。
林美娜也認為,每次修法都是有重大酒駕案犧牲很多生命才獲得修法,雖然對於修法樂觀其成,但希望檢察官及法官可以先用現有的法律工具來做預防性羈押,因為教化必須在當下處罰才有效果,酒駕累犯預防性羈押數天不予交保,對酒駕累犯者直接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