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因疫情影響無法返臺遭遷出戶籍,如有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地價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因疫情影響,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將戶籍逕為遷出,對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有何影響。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若土地所有權人戶籍遭遷出後仍有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則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權益不受影響;倘民眾因戶籍遭遷出而無人設籍,依規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只要有其中一人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年度起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經核准延分期繳納地價稅者請如期繳納 以免權益受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月份地價稅開徵已結束,今年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影響,致部分民眾無法如期繳納地價稅,而向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申請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務必如期繳納,任1期稅捐未如期繳納者,該局將通知就未繳納之餘額,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若於申請延分期時同意接收到期通知,該局將於繳稅期限屆滿前一週,以簡訊或紙本寄送稅單即將到期的通知,以即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逾期繳稅滯納金每3天加徵1% 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已於本(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修正條文第20條,將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且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經行政院110年12月23日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修正條文第20條第2項明定「本條文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以,111年1月1日施行時「欠繳應納稅捐」及「未逾滯納期間」,於施行日後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反之111年1月1日施行時「無欠繳應納稅捐」或「已逾滯納期間」者,則不適用修正規定。舉例說明:假設王先生應納稅捐限繳日期為110年11月30日,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計徵滯納金至110年12月30日期滿,如果王先生遲至111年1月才繳納稅款,則應按欠繳金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又假設王先生於111年1月1日施行日前,已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也不能以施行日後之規定,申請退還差額。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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