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曾姓雇主為照顧中風母親,聘僱家庭看護移工。未料移工來台五個月後,被發現已懷孕近七個月。移工安置期間,雇主每天仍須負擔三百五十元;雙方合意終止聘僱後,雇主還得再繳兩萬多元招募費,並面臨近四個月的照顧空窗。對這個家庭而言,問題不是抽象的勞動政策,而是一句沉重又現實的質問:這幾個月,誰來照顧中風的母親?
根據台灣雇主協會十月十五日公布的調查,百分之八十九點五受訪雇主不滿勞動部移工政策;百分之八十九點四不滿就業安定基金的處理方式,百分之八十八點六不滿非法移工查緝成效,百分之八十八點二不滿移工涉及違法犯罪時的處理;另有百分之九十一點四不同意政府鼓勵移工在台生育。即使調查的抽樣方式與代表性仍應接受檢驗,如此高度的不滿也不應被政府簡單歸類為排外或歧視。
移工當然有人權,包括工作權、健康權與生育自主權;但需要長期照顧的病人,同樣具有生命、安全與被照顧的權利。家庭雇主也不是財力雄厚的企業,多數只是被失能、老化及沉重照顧費用逼到牆角的普通家庭。當移工因懷孕、生產、請假、轉換雇主、失聯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工作,照顧責任便在一夕之間全部落回家屬身上。政府保障了一方權利,卻沒有承擔隨之產生的公共成本,這不是真正的進步,只是把政策代價轉嫁給最無力承受的人。
尤其令人不滿的是,家庭已繳納仲介費、服務費及就業安定費,遇到非可歸責於雇主的中止聘僱情形,仍可能必須重新負擔招募費用,並苦等數月才能遞補。政府一方面向家庭收費,另一方面卻沒有提供足夠的緊急照顧人力,這使就業安定基金失去「安定」的實質意義。基金若不能在照顧斷鏈時迅速介入,便容易淪為只會收錢、無法救急的制度。
勞動部應建立家庭看護移工的緊急替代機制。移工因懷孕、生產、重病、失聯或轉換雇主而中止服務時,地方政府應在限定時間內提供臨時照顧人力;非雇主可歸責的案件,應減免重複招募費,並允許快速遞補。就業安定基金也應設立照顧空窗補助,支付短期看護或住宿式照護費用。至於惡意失聯、非法媒合及違法轉介,則應強化跨部會查緝,追究仲介與地下人力市場責任,而非讓守法雇主反覆受罰。
一個成熟的制度,不該要求懷孕移工放棄生育,也不能要求失能家庭無條件承受數月斷照。真正公平的政策,是保障移工基本權利,同時由政府承擔制度風險,確保被照顧者不中斷、家庭雇主不破產。當政府只談移工權益,卻對病床旁束手無策的家屬視若無睹,民怨自然愈積愈深。
照顧不是普通商品,病人也不能暫停吃飯、翻身、服藥與清潔。政府若繼續用行政流程回答家庭的燃眉之急,所謂人權政策最終只會成為另一種不公平。移工需要保障,雇主需要公平,而失能者更需要不中斷的照顧;這三者本來就不該被迫互相犧牲。
